包含“仍於”的句子
[ 1 2 3 4 5 ]
1、所奏宜即施行其所举人仍於官告内显隶所举姓名赴任之後临事可观或有不公当累举主兼三品已上有旧谙行止堪充节度观察两使判官者亦各据才业上闻即当委任庶朝廷立制长施劝善之恩臣下推公永绝蔽贤之路。
仍於該管及委用等官名下,嚴追還項。
仍於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
仍於每年歲底,會同結報一次,毋得徇隱飾混,併干參咎,速速等因。
仍於庙外另造一院安置,庶申罔极之思,无忘事生之礼。
仍於詳報開典文內,聲明本銀多寡確切數目,分別辦理。
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
仍於宫中服燕居冠服陞座。
仍於內地各營裁汰額船三十隻,以符定額。
仍於當日,朱砂書符於絳帛,廣七寸裹之,同安其所。
仍於每錠上鏨明捐輸字樣,左鏨年分,右鏨該傾銷舖號,以昭慎重。
仍於船照內注明豆已運到字樣,蓋用鈐印,文還原船照驗。
仍於元豐假寧令添入大小使臣字。
蒙古色目人願試者聽,仍於應得品級量進壹階。
仍於陳水各犯名下,照追所得船錢同船隻一併入官充公等語,均應如該鎮道等所奏辦理。
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
按黃金滿、岑慶賓降當在八月九日間,今姑存此,仍於二月十一日攻拔門州下具注。
仍於倉庫門首出榜,常川禁治。
仍於面見生童之時,剴切曉諭,俾思各具天良,毋自喪失。
仍於各名下照追銀錢,報解入官。
仍於舊城龜山設石卡,設兵駐守。
仍於本命日,祭此心神,仍常服辟忘符,立見妙用神通。
仍於彰化汛派把總一員。
仍於此年依實錄不出察主名。
仍於每撥起運時,遴派武英殿妥員隨往,以便沿途協同照料,到時點交該將軍收庋。
仍於要隘處所,設立望樓,派丁巡守。
仍於暣明言所薦之人若將來顯有善政,其舉主當議旌賞,若贓汙不理,苛刻害民,並與同罪。
仍於目录各注续添字,以相辨识,或於用诚原本十七类中有所附论,亦注续添字以别之。
仍於課額內豁除此一項。
仍於殿上设长生大帝君、青华帝君圣像。
其装盛袱匣等件、原无年号字样、仍於原造见存内拣用。
仍於本户税钱上,每贯量放三百文,如今年秋税已纳,即放来年夏税。
仍於農隙時練習慣用器械,即在本屯各社防守地方,巡緝盜賊。
仍於去替一月前,預差替兵。
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己贓,舉主減三等科罪。
仍於正供、官庄餘谷,更正列交。
仍於四月十五日具奏上件事由,於二十一日出界。
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土等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
仍於選限內各展限五日。
仍於本色支放完日呈部、以凭酌量坐买。
仍於其国立碑,以纪圣德。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
仍於桑島解除,又於舶上祭當處神。
仍於京東、陝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庶幾可以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方有裨益。
仍於勘合内、开各委官职名。
仍於定州,建聖祐觀一所,告成日,別降御銜詞表答謝。
不令祖总兵官入城,仍於城外掘壕,立板为挡牌,内砌二石人形等语。
又內外洋大小船隻,毋論布篷、篾篷俱於篷上書寫州縣、船戶姓名,仍於船尾刊刻姓名、州縣。
仍於号单内、每副件下、开载价银若干、巡视衙门、及光禄寺验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