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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9月1日 喵小咪投稿
  教育行业事关国家未来的人才培养,可是最近国家教育行业也相继发生了一些大跌眼镜的事宜,使得国家的教育部门和教师队伍都受到了这些人员的影。如果教师以及从事和教育行业有关的这部分人员都不能够以身作则的要求自己,那可想而知,学生们在学校也是不能够让社会和家长放心的。因此,教育行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就是对教育行业的立法监督。
  教育行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四、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处罚处理报告。
  五、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各类教育行政处罚文本的格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就明确了对教育行业制定的行政处罚,就是为了约束我国的教育部门的行政管理,对教育部门作出的一些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教育部门进行管辖,像是有些老师体罚,甚至是特别暴力的殴打学生的这种行为,是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并且撤销教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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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3天会有案底吗被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记录,但不是犯罪记录。违法记录非司法机关是不可以查询的,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生活。犯罪记录就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的入学招工了。《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拘留是刑事赔偿吗不是。我国的拘留可以分三类,分别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城管抢东西犯法吗肯定违法,对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赔偿。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城建监察规定,城管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城……交通行政处罚有案底吗行政处罚在相应的执法机构会存有案底。目前中国大陆已经着手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教育行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教育行业事关国家未来的人才培养,可是最近国家教育行业也相继发生了一些大跌眼镜的事宜,使得国家的教育部门和教师队伍都受到了这些人员的影。如果教师以及从事和教育行业有关的这部分人员……行政处罚前告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法律当中是不存在不知者无罪的这样一种说法的,而且现在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都是生活当中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当事人在做出某些行为的时候就应该知道,只要被发现了肯定是要付出……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大多数的行政处罚当然要有一个具体的调查的过程的,工作人员不经过调查,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是没有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以在整个行政案件当中,其实调查的这一程序也是非常关键的。……行政处罚申请备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是需要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备案就是要求对整个行政处罚的具体过程进行存档,因为将来工作人员很有可能对行政处罚的这整个案件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是多长时间应该说生活当中的绝大多数的纠纷都是要讲究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的,因此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问题也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可要提到具体的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话包含的范围比较多,所……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提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大家应该都是有见到过的,比如说我们在平时驾车的过程当中会看到交警工作人员直接把罚款单贴在相关人员的车上,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非常的简单……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什么时候生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个人或者单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这时候,相关部门就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多人不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什么时候生效……不适合行政拘留的疾病有哪些?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如果当事人被判处行政拘留,则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某一时间段内被剥夺。法律对于拘留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适合执行行政拘留。那么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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