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案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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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出现了异议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但是,具体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是什么呢?那么关于这个问题,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查询了相关的资料,整理出下文,下面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吧。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正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有可能利用自己诉讼发起者的优势规避法律,选择向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仅仅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这种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不能使法院完全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法律规定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提出不服该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愈来愈强的今天越来越多,该制度所反映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二、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时如何处理的?
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
(1)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2、注意: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主体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包括外国人是被害人的案件,也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犯罪的案件(除非该外国人被害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港澳台居民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事诉讼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相关内容,需要了解的是,在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之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必须在期限内提出,这样才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之后法院会根据当时人提起的诉讼,会进行程序性的检查,这些都是管辖权异议案件中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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