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国内代理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增了一则开庭公告,内容是该公司起诉上海暴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即将开庭,开庭时间问7月19号。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 去年12月的时候,王尼玛发布了两条讽刺直播带货的视频。视频中,扮演主播的演员把扮演奥特曼的演员关进笼子里,宣称捕获野生奥特曼。接着,他们又把奥特曼手办泡酒,然后出售,并声称这是"浸泡出包浆的野生奥特曼"。 该视频内容一看就明白,是讽刺那些虚假夸张的带货主播。因为奥特曼是什么大家都知道,"野生奥特曼"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网络梗。 不过,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王尼玛的团队这么做,实际上是糟蹋损毁奥特曼的形象、侵犯奥特曼的形象著作权。同时,由于王尼玛这视频的影响,许多人模仿奥特曼手办泡酒这一行为,给小朋友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毕竟,奥特曼是许多孩子喜欢的动漫形象,如果他们学着王尼玛视频里的样子去做,会带来不好的结果。 就此,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把王尼玛所在的暴走相关公司告上法庭,于是有了近日的这则开庭公告。 消息传来后,网络上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支持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维权。当然了,这种观点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奥特曼这个动漫形象的意义出发。他们认为,奥特曼是许多人的童年回忆,这一经典形象不容玷污。而且,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观点是对的,王尼玛视频里对奥特曼的恶搞,会带坏儿童,这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第二种观点却认为王尼玛的恶搞无伤大雅。毕竟,"野生奥特曼"这个网络梗流传已久,再说了王尼玛视频的本意是讽刺直播带货界的丑恶现象,并不是对奥特曼这个角色的诋毁。这种观点认为,直播界没说话,代理公司却站出来,这居心不良。如果正常的讽刺和艺术创作要被处罚,那原告公司是不是侵犯了艺术的自由表达权利呢? 怎么看这两种观点呢?王尼玛用恶搞奥特曼的方法讽刺直播带货,与当年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陈凯歌的《无极》有何不同?老实说,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就讽刺类的节目来说,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恶搞经典形象的作品比比皆是。只不过,到底有没有侵权?这需要用专业的方法去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就如当初胡戈的血馒头恶搞陈凯歌,胡戈该被追究的是他的素材取自电影的盗版,而不是内容本身。 回到王尼玛这恶搞视频上,严格说来,这视频利用了奥特曼形象,然后还获利了,的确有侵权的嫌疑。但是,我们不能说他这视频想表达的东西就是错误的,至于说对儿童的影响,如果深究,反而就像当初家长举报《喜羊羊》《熊出没》等动画一样,除了破坏正常的文艺创作,基本没什么正面作用。 那么,你支持哪一边呢?王尼玛or奥特曼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