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留守儿童韦进木,13岁杀人涉案7起,作案手法比想象中更可怕
"他还是一个孩子啊",曾几何时大人们总是会用这句话来为孩子们进行辩护,久而久之,这句话却成了一种讽刺。
社会上开始关注"熊孩子"话题,甚至一些孩子手段比起成年人要更加残忍,韦进木是一个很少被人提起的名字,但稍微了解过他生平的人,一谈起他除了对被害人扼腕叹息外,更多的是愤慨,他的犯罪手段非常极端,非常残忍。
韦进木,1997年出生,广西桂平风镇村人,早年父母离异,他跟着父亲生活,但父亲需要为生计忙碌又外出打工了,韦进木就被留在了村子里面。
都说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然而吃着百家饭长大的韦进木却成了一个不良少年,偷过东西、打过架,十来岁就已经是劣迹斑斑,由于相貌并不出众,在同龄孩子中也不受欢迎,甚至被孤立排斥,这样的成长环境,让韦进木心理状态有些扭曲。
2010年,年仅13岁的韦进木做出了更多出格的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韦进木"杀人",但是在村民眼里,他已经成了一个恶魔,根据当地的一些村民反馈,韦进木(疑似)淹死一名七岁男童、(疑似)将另一男童推下井、(疑似)哄骗六岁男童喝下农药等7起。
虽然这些都难以得到证实,但韦进木在村子里面确实留下了一些恶名,以前愿意给他一口饭吃的村民,也都拒他于千里之外。
2011年,韦进木犯下了"第一起"犯罪,且证据确凿。
2011年2月12日,寄养在该村的一位6岁的留守女童小梅独自一人在家附近一座石桥上玩耍,韦进木身上带着一把刀盯上了这个女童,他似乎毫无怜悯,将女童捅伤后,又将其拖到石桥下面,打算用河水将其淹死。
女童身中一刀,已无气力呼喊,只能任由韦进木摆布,正当韦进木想要淹死女童时,一位村民路过,将女童救了下来,韦进木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时韦进木已经满14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但考虑到是未成年,依法从轻判决,韦进木被判6年有期徒刑。
但是这些年的改造生涯并没有让韦进木改过自新,他的依旧还在继续犯罪,手段比起先前更为残忍。
俗话说相由心生,小时候的韦进木相貌不出众,长大之后的相貌,确实有些难以用言语形容;出狱后韦进木也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依法可以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2016年1月18日,韦进木游荡在广州番禺区,他在路边看见了一个11岁女童小樱,心生歹念,她抓住女童将她拖入了高架桥底的绿化带,对她实施了侵犯,并将其杀害,此时韦进木出狱才两个月而已,次日警方在案发现场周边见到一个骑着自行车鬼鬼祟祟的人,上前一问,他立刻骑着自行车逃窜,警方立马将其逮捕。
韦进木面对警方的审问支支吾吾,什么都答不上来,但是通过DNA检测确定了韦进木就是凶手,警方一查他的身世背景,一桩一桩的犯罪经历让人倒吸了一口凉气。
韦进木再次犯罪,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将从重处罚,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本案选择不开庭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情节恶劣,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韦进木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依法判处死刑,结束的短暂而又充满罪恶的一生。
法律并不是生来就存在的,它在适应社会过程当中逐渐完善,面对居高不下的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也在不断地下调。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年龄下调到了12岁,这意味着12岁的未成年人犯有刑事犯罪,也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降低年龄只是给未成年敲了一个警钟,让他们无法在仗着年龄优势为非作歹,但想要遏制住未成年犯罪,除了普法教育外,最重要的还是健全的家庭教育,一个好的家庭教育能让孩子走上一条光明大道,但不健全的家庭,孩子们犯罪的几率也会非常大。
现在人们常常吐槽的熊孩子,往往都是生活在一个宠溺,一个骄纵他们的家庭,这种骄纵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或许在将来,这种溺爱也会给他带来惨重的教训。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儿童通过周围世界的美,人的关系的美而看到的精神的高尚、善良和诚实,并在此基础上在自己身上确立美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