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兵马俑研究的历程中,曾有一件惊动当地百姓的案子,被称为"俑头换人头"案。虽然听上去轻松,然而这件案子的背后,是一个罪犯用性命为自己的无知埋单。偷盗文物的王更地用血的代价告诉人们,不要心存侥幸地犯罪。 王更地是陕西一个21岁的青年,由于大字不识,又没有工作,还好吃懒做,他平常就在家中赋闲。1987年1月的时候,王更地准备坐火车去外地谋生。在火车站吃饭时,有个年长的人鬼鬼祟祟坐在他对面。 这个人叫权学利,由于之前倒卖文物,正在被警方通缉。权学利目前正在找搭伙"做买卖"的人,正好看到穷酸样的王更地,于是便过来游说他。两人倒是臭味相投,没过多久就聊在一起。趁此机会,权学利炫耀说:"文物可值钱嘞,之前俺卖了一件就得了几千。" 王更地有些担忧,因为他听权学利说,想要拿到文物,就得把文物偷出来。偷?那可是犯法的,要坐牢。听罢他的担忧之后,王更地摆摆手,说道:"你机灵着点儿,就不会被抓了。就算真被抓,顶多判个三年五年,出来钱还是你的,一分都跑不了!" 在权学利的诱惑下,王更地开始跟从他一起倒卖文物。刚开始的时候,怕王更地身手不够灵敏连累自己,权学利带他去偷古玩店不值钱的文物。许诺的大款没达到,王更地有些不满足。于是权学利又介绍了那些博物馆里文物,这其中就有兵马俑。 权学利说,如果偷出一件来,要比那些不值钱的文物赚得多好几倍,几年都不用愁吃喝了。于是他便选择了最值钱的兵马俑。经过初步研究,兵马俑身子太重,没办法带出来。于是他们两个商议,王更地进入秦岭博物馆里,偷出一个俑头。由于当时兵马俑内部其实还没有停止挖掘,所以很多坑其实都没有安保措施,为的是让专家方便研究。 到2月17日晚上,王更地决定动手。他悄悄潜入博物馆内部,并利用早晚安保人员交接班的功夫溜进了其中一个坑室内,将之前踩点时早就看中的俑头撬下来。这个俑头比起旁的,显然更加精美。出来以后,他为了防止安保人员发现,于是谨慎地在旁边的荒郊野岭待了一会儿,随后便去约定地点与权学利汇合。 过了几天,他们在一个仓库中转移交付了赃物。不过交易进行了并不是很顺利,权学利将自己以前的买家联系了个遍,对方都摇头表示不敢收。实在无奈,他把这事儿跟哥哥说了,想让哥哥寻求买主。哥哥一看那个兵马俑头就知道,弟弟又犯事了,教训完权学利之后,他逼迫权学利把俑头归还。 由于交易链断裂,王更地一看事情做不成,在埋怨权学利的同时,也只好自己寻找卖家。毕竟,他自认为已经没有回头路可以走了。直到两个月后,他终于找到了两个胆大的文物贩子。然而与此同时,警方也盯了这个案子很久,当文物贩子在转卖的时候,他们全部被一网打尽,而犯罪的起始——王更地、权学利两人也同样被捕。 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认为,王更地以及其他罪犯,其涉案金额明显属于"数额巨大"。在整个犯罪情节中,王更地起到主要的犯罪作用,不仅偷盗而且贩卖文物,而权学利起教唆的作用,但是在中途有中止犯罪的情节,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最后王更地被判处死刑,权学利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被处以不同的刑罚。 有的人可能会问,我国不是有"倒卖文物罪"吗?这个罪名是在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后新增的罪名,在1987年的时候还没有这项罪。不过这起案件发生不久后,在1987年11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就立刻出台了相关规定:《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项解释专门提到:近几年来,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很猖獗,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或者流失、毁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文物不能再生产。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的。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严厉、准确地打击犯罪,当前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应当以文物的等级为标准,并结合考虑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以及其他情节等,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依照刑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这个《解释》的出台背景正是这起案件。在这次《解释》公布并实施以后,我国对于文物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了更加深刻和合理的认知,随后97年《刑法》中对于文物类犯罪的相关规定也都是以这个解释为蓝本的。从《解释》的起始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在一步步完善。 而现在,我国《刑法》对于倒卖文物罪的规定是: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发展,通过"倒卖文物罪"的发展起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缩影,同时社会也影响、改变着法律。为了能够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适应社会发展,立法者们也一直在努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