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社保中心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将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严控社保代缴,社保代缴业务模式可能彻底"终结"。具体通知如下: 《通知》解读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如果要在北京操作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将面临: (1)操作复杂而繁琐。("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统会提示。") 采集项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2)社保代缴模式可能彻底行不通,尤其针对尚未在北京注册实体的公司。("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 用实例来说,以往,一家在上海注册成立的A公司,如果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员工,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北京市的社会保险。 通常有两种操作:一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北京缴纳;二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北京的社会保险。而现在,这两种方式都将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企业要想为员工交上北京社保,必须在北京有实体注册公司,否则员工的社保代缴将无法实现。 《通知》发出后,不少人怨声载道,尤其是像上述实例这种情况,在北京工作却交不上北京社保,不仅仅是社保权益在北京享受不了,甚至影响落户、购房、购车等; 还有人对于"代缴"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虽然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正规操作,但实操上,企业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有些更是不得已,只能选择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下面随小e一起来看一看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为什么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 (1)用人单位转移缴费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北上广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较高,会较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高。比如有些企业会选择像深圳这种社保费率又低,又能以最低工资作为托底基数的地方作为社保缴费地。 (2)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 为了方便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企业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该类员工的工作地通常是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而企业在该地区没有任何分支机构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这些员工通常也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其缴纳社保。 (3)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 将员工社保缴纳事宜"外包"出去能让企业的人事从繁重的社保缴纳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人力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这里的"外包"出去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挂靠社保:一些小企业、个体户的员工人数少不想开设账户,所以把员工的社保挂靠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那里缴纳。 另一种是代理托管:企业有社保账户,但是不想专门请一个人事专员负责员工的社保办理工作,所以委托第三方来代理企业操作社保账户,帮助员工定时参保。北京《通知》中不包括这种情况。 第三方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虽然现实生活中,代缴社保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代缴社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代缴社保并不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又该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也是"用人单位"。所以从这两条规定上来看,可以推断出社保代缴的行为并不合法。 二、有地方直接立法,明确规定代缴违法,既有行政责任,甚至有刑事责任 例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该项规定明确禁止以挂靠的方式代缴员工社保的行为。同时,该条例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即按广东省的规定,社保代缴不再是模糊的"灰色"地带。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此规定,将有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责任 《条例》的第七十条规定"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社保代缴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从劳动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可能对代缴社保也持否定态度 全国各地愈来愈多的案例指出,员工为企业自行聘用的,通过第三方参保工伤保险,因为参保主体非实际用人单位,工伤不予理赔。 即使员工诉至法院,法院也有极大可能因代缴社保而持否定态度。 关于第三方代缴社保,小e就先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了解了第三方代缴社保后对北京此次的《通知》会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未来北京这样的操作辐射到全国,那么那些通过建立全国网络实现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机构,也就可以认真考虑转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