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阴阳合同的法律分析
近日,郑爽3亿税收罚款的事情再次把"明星花式逃税"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201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但郑爽依然顶风作案,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纳税义务,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涉税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涉税的阴阳合同?
涉税的阴阳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对外的合同(俗称"阳合同")并不是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订立的;对内的合同(俗称"阴合同")才是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所以有时候即使只有一份纸质合同,也可能形成前述的"阴阳合同"。纸质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所以该条款无效,但假如该合同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他条款应属有效。
为了逃避纳税义务的阴阳合同常见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股权转让、施工建设、劳动用工等等情形中。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于"阴阳合同"包含"阳合同"和"阴合同",两类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要分开分析。
对于"阳合同",由于阳合同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签订的,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条款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意见,第一种裁判意见是仅认定阳合同中逃避纳税义务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条款,阳合同的有效条款作为阴合同未尽部分的补充;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14)川民终字第381号
法院认为,双方在《关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盐边县恒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股权的协议书》中约定以向华羽天成公司支付项目合作款的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存在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之嫌,但该约定系各方共同意思表示,如确有逃避税收行为,则各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各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现张树林、张启华以此为据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种裁判意见则是整份阳合同被认定无效。裁判文书节选
案号:(2021)豫06民终173号
法院认为,鹤壁鼎基公司、北京洪泰公司就涉案不动产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各个细节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了履行,首先是北京洪泰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鹤壁鼎基公司支付了合同定金5000000元,合同订立后又陆续支付了其他购房款项,鹤壁鼎基公司向北京洪泰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由此可以判断该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易标的价格的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系双方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经恶意串通所订立,该份合同依法应为无效,故鹤壁鼎基公司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义务后,请求北京洪泰公司按照此前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不管上述那种裁判意见,无效的合同条款均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阴合同",由于阴合同才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阴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法律责任
以规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签订的阴阳合同,除了面临前述合同无效的风险外,签订阴阳合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上的责任。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1)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郑爽案件为例,上海市税务局最终对郑爽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对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郑爽的案件中,郑爽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郑爽偷逃税行为的解构
传统逃避纳税义务的操作包括拆分合同、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等。但郑爽本次的偷逃税过程,如果不是张恒举报的内容透漏了具体操作的内情,单凭表面的税务稽查数据,难以把本次偷逃税事件和郑爽联系在一起。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郑爽采用拆分合同的方式,成功偷逃了约7200万元税款。郑爽将第一份合同价款约定为480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广电总局出台明星"限薪令",要求每个演员总薪资更是不得超过5000万元,薪资均为税前收入。而郑爽其余的1.08亿元收入则靠第二份"增资合同"来偷逃税款。具体操作如下:第一步,2019年3月,郑母通过他人代持股权的方式创立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是代持关系,如果不是被爆料举报,根本无法发现该交易和郑爽有任何关系。第二步,2019年3月,浙江某公司(制片方)对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1.12亿元,占10%股份。通过由他人大额增资但只占极少数股份的手段,大量资金进入留存收益。由于超额增资只影响资本公积科目未影响企业实收资本,同时持股10%的小股东未进行股权变更,所以这次增资行为在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里是没有记录。第三步,郑爽方向制片方卖出所持股份,将留存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获取交易对价,大额套现离场。
通过该操作,郑爽成功把1.12亿本该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劳务收入变成了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税率由45%变成了20%。
五、结语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透过本次的探讨,增强各位依法纳税的意识,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