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报道了一则新闻,一女子结婚生子一年,看起来幸福美满的婚姻背后,居然藏着惊天的大骗局。 女子与男子同住一个小区,婚前,女子经济状况很好,男子也是高富帅的形象,对待女子热情大方,很快博得女子好感,在女子怀孕后,双方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发为夫妻。如今,小孩还未满周岁。 看起来幸福美满的婚姻,被女子的朋友惊醒。 经过警方的多番查证,才知这场看起来幸福的婚姻,居然是一场连环大骗局。 一、男子虚构教育职业背景,女子诸多朋友得知后,向男子付款委托办理入学事宜。收款140余万元,男子目前已不知所踪。 二、男子找临时演员扮演母亲,再用假公婆编造多灾多难的故事,向女子骗钱,共骗得近百万。 三、男子在与女子相恋结婚的同时,与小区另一女子也在相恋中,也育有一孩,骗钱后失踪断联。 事发后,女子向朋友出具保证书,承诺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这个案例来看,男子肯定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达到了法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律责任。 而至于案件细节,是团伙作案、还是个人作案,还有无其他罪行等,我们静待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律最终的审判。 抛开诈骗罪,我们来说说所涉及到其他一些法律问题。 一、男子与女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男子为了骗财目的与女子结婚,那么这个婚姻法律认可吗?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都有规定,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属于无效婚姻;受胁迫结婚或者一方有重大病情未告知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起诉撤销。 而抛开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些情形,虽然男子结婚目的不单纯,但双方正式登记的婚姻,依然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 正如曾经有些人为了买卖房屋,办理假结婚,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结婚的概念。不论目的,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依法登记结婚,就是结婚,产生婚姻关系。 新闻中的女子,后续可以起诉离婚。鉴于男子涉嫌犯罪、为骗财而结婚、小孩不满周岁等情节,女子起诉离婚,并一次判离、争取到小孩抚养权的几率,是比较高的。 二、男子脚踏两只船是否涉及重婚罪? 在恋爱关系中,不管是脚踏两条船,还是脚踏多条船,都不是法律问题,只能说道德上、人品上不道德、不是人,但并不涉及相应的法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 但是,领证结婚后还脚踏他船,就有可能涉及重婚罪了。 新闻中的男子在与女子领证结婚后,同时与小区另一女子保持恋爱关系,并育有一孩。如果说该男子与另一女子能够构成非法同居关系(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只是偶发的共同居住,达不到非法同居的要求),那么他将可能面临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三、男子向女子朋友骗钱140余万元,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男子所负的返还之债,是基于个人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产生的,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志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男子骗钱,女子也是其中一环,如果不是女子的推荐,她的朋友也不会被男子骗,但女子是不知情的,不能仅因此就认定是他们二人共同意志产生的债务,而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律层面,女子对朋友被骗的钱,本身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偿还。 四、女子向朋友出具保证书的效力如何? 从网上公开的保证书内容来看,并不完整。从其表述:现配合处理名下房产……因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表述,"配合处理"无法确定是以房抵债或者是卖房偿债,或者其他解读。"配合"是配合谁?为什么要配合?"处理"并不是法律词汇,作何解释,值得商榷。"名下房产"是谁的名下,男子的,还是女子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房产信息非常明确,可以通过房产信息来确定产权人,这个争议不大。"因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什么产生的后果、什么样的责任,同样是有争议的,是不配合处理房产还是不替男子还债?如果是以房抵债,房屋却没有登记抵押,实际上是不产生抵押效果的。 抛开可能存在的争议,如果女子的保证书确定了代为偿债的保证责任,保证书的效力如何? 女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保证书,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保证书对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但是,有申请撤销的空间。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有限,其是否真实是自愿、有无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将影响其能否成功撤销保证书。同时,撤销权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过时不候。 文章原创,图片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