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亡法院判家长全责,学校责任少了吗,谈谈防溺水这些事
日前,江西会昌法院审结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案,四原告作为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件两大看点:
第一,法院认为,两被告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未设置护栏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无异于无限拔水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把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保护义务转嫁给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
第二,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原告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坚决防止"人死为大""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明确各方责任是安全事故处理中重要依据。
学校在学生溺水事故中会有哪些责任呢?
我们从教育部今年印发的《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中总结一下。
一、紧盯关键时间节点。
总结:学校要在关键时间节点,强化学生和家长防溺水教育。
二、紧盯关键防控措施。
总结:学校要加强关键防控措施的教育;放学后,学校有提醒学回家,并将离校时间告知家长的责任。
三、紧盯重点危险水域。
总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是学校。
四、紧盯重点学生群体。
总结:学校要高度关注重点学生群体,定期开展家访,督促家长切实加强监管。成立学生防溺水"联防小组",对同学私自下水和到危险水域玩耍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家长、老师报告。
五、紧盯安全责任落实。
总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防溺水工作责任追究力度。
学生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落实责任、全力配合,共同构建安全保障网。其中,学校的责任并没有减少,而是负有更多、更重要的责任。为了学生的安全,也是为了自我保护,我们只有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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