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男子周末被单位要求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吗?
鲁某为延安市某交通道路管理段养护工。某日,鲁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正面行驶小型轿车相撞,致鲁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鲁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鲁某家属认为,鲁某出事当天本是休息日,因被单位临时要求加班,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某交通道路管理段对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某道路管理段则表示,对鲁某的家属表示同情,但鲁某的死亡并非工亡,无赔偿依据和赔偿数额,因此无法支付赔偿款。双方经过3年多的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2021年2月某日,鲁某家属来到某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到交警大队及某交通道路管理段了解案件情况。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结论,可认定鲁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但本案可参照职工非因工死亡适当补偿处理。调解员理清思路后,组织双方提交了临时用工合同、出勤日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资流水证明、社会保险未缴纳证明、供养亲属人数等证据材料,为鲁某的赔偿数额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调解员告知鲁某家属本案中鲁某不属工伤认定标准,故不能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鲁某家属表示,这次申请调解是因为事故发生已过去2年多,只因某道路管理段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拒绝交流,导致鲁某家属的不满情绪从未消除。家属表示可以降低赔偿数额,但该单位对待鲁某家属的态度和诚意需要调解。
接下来,调解员向某交通道路管理段说明职工非工伤亡救济、抚恤的政策。调解员提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某交通道路管理段未给鲁某交纳保险,故社保机构无支付义务,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某交通道路管理段承担。调解员建议某道路管理段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家属救济补偿。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某道路管理段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愿意赔偿。
最终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如下调解协议书:某交通道路管理段于2021年6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鲁某家属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共计40664元。
@爱读书的肥猫
从《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会被认定工伤。本案中,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其并非工伤,且在事发之后1年内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调解时,不能按照工伤来判定。基于以上情况,鲁某所受到的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因此应定性为非因工负伤(死亡)。从人文关怀方面来评价,虽然在交通事故中鲁某有过错,但因某道路管理段安排本应休息的鲁某去工作,且该单位未依法为鲁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单位应适当给予补偿,以此安抚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