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前段时间与房东林先生签了一个商铺合同,近期商铺正在装修施工时,被一个陌生女人前来阻扰,破坏电源,并称自己是真正的房东。 王先生给林先生打电话询问得知,原来这商铺是林先生和其前妻(陌生女人)的共有产权,男方占三分之二,女方占三分之一,故林先生前妻才来阻扰。随后林先生让王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王先生无奈只得报警,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处理。随后把王先生、林先生和林先生前妻带去司法调解。但林先生拒绝调解,无果。王先生现在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肥猫来回答[来看我]@爱读书的肥猫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肥猫建议王先生先暂停支付租金,并要求林先生出面解决。如林先生拒不解决,建议王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