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机动车的使用在社会上正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都拥有属于自己的机动车。而机动车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一人的情况。若机动车的使用,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相应民事责任,此时的责任承担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我们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民法典对于机动车使用与权利归属出现复杂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也有着最新的规定。因此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需要以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综合掌握裁判尺度,实现个案的处理与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相统一。 一、有权使用下的责任分担 一般来说,机动车的使用者与所有人、管理人为一人。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复杂。不过,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用、租赁等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非一人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各方责任的承担进行法律适用。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的使用系经过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则这种使用并未违背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愿,侵犯所有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有权使用。有权使用,并不违反法律,其合法性受法律承认。在有权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使用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只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办理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之规定,在确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驾驶人的选任及机动车安全缺陷疏于管理的情况下,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权使用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机动车的使用为擅自驾驶的情况。即机动车的使用未征得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同意,违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愿。在无权使用的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与有权使用规定相同,无权使用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只是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这一规定的法律适用,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个难点。 无权使用本身就是侵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与有权使用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使用人、管理人在无权使用的情形下,本身权益受到侵害,对其适用严格标准追究责任,并不公平。 由于是无权使用,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使用人不承担选任责任。多数情况下,过错更集中表现为对机动车的安全缺陷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实践中,还要考虑对于擅自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比如汽车路边停车未熄火,又未尽注意义务,被未成年人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明显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不论是有权使用,还是无权使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时,"相应赔偿责任"是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形式,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把握。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相应赔偿责任"并非意味着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责任。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系法定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相应赔偿责任"的存在不影响使用人对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法定责任的承担。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就其"相应赔偿责任"与使用人民事责任重合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对民事责任重合范围内的权利的主张,可以自主选择权利主张的对象。 四、盗抢使用下的责任承担 盗抢使用机动车,也是无权使用的一种情形。但民法典对于盗抢使用机动车的责任承担,有单独规定。故盗抢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在法律适用上与一般的无权使用情形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机动车使用人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界定,既包括有权使用人、无权使用人、盗抢使用人等等。因此机动车使用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对应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