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合谋拐卖妇女17人,罪孽深重被双双判处死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一度十分猖獗,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曾听一位干过警察的朋友讲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件的破获很有戏剧性,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十分狡猾,但又是十足的法盲。
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那时我这位姓关的朋友在一处乡镇担任派出所长。一天,某村一村民到派出所反映,该村齐姓村民建房时运输砖瓦的车辆压坏了他家门前的下水道,在他出面制止时还打人,另外齐某好像还拐卖过妇女。老关听后便安排民警将齐某传唤至派出所讯问情况。
齐某来到派出所后,很爽快地承认了压坏别人下水道并打人的事情。老关又问:"你是不是还有其他问题?"齐某眨巴了一会眼睛想了想说:"除了给别人找过几个外地的媳妇,没什么问题呀!"老关原本对村民反映齐某拐卖妇女的事情不太相信,认为是为了让派出所重视他被打的事情才这么说的,现在听齐某自己也承认给别人找过外地媳妇,出于职业本能,老关认为齐某有拐卖妇女的重大嫌疑。于是故作不以为然的样子对齐某说:"就你这样的,还能给别人介绍外地媳妇?怎么介绍的,你说来听听。"
齐某的交代让老关一下子愣住了。他没想到齐某竟一口气交代了10余起拐卖妇女的案件。而齐某自认为自己这是在帮忙为他人找媳妇,只是收取点辛苦费而已,交代完之后竟对老关说:"我都说完了,快让我回去吧,家里还盖着房子呢!"
老关朝着齐某笑了笑,对他说到:"你急什么?一会安排个车送你回去,耽误不了你盖房子。"然后迅速走出讯问室,来到自己的办公室,把情况向县局刑警大队做了汇报。刑警大队长听后十分重视,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就带着10余名干警赶到了派出所。
刑警大队长和老关简单的碰了一下情况后,立即将带来的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带齐某回县局继续审讯,一路由派出所民警带路,去村里抓获齐某妻子。
齐某妻子苗某到案后,警察分别对两人进行了突审。审讯进行得很顺利,仅仅两个小时的时间,夫妻俩就交代了拐卖妇女的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苗某原籍贵州,十年前被别人带到本地介绍给齐某为妻,齐某付给介绍人2000元作为辛苦费。二人结婚后,也打起了给他人介绍外地妻子赚取辛苦费的主意。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苗某在娘家物色年轻妇女,齐某在当地物色找不到对象的中青年男人,为他们牵线搭桥介绍对象,从中赚取辛苦费。如果只是这样,二人也算是成人之美,构不成犯罪。但苗某在娘家认识的妇女毕竟有限,在介绍成几对之后便没有了资源,于是二人开始打起了歪主意。
之后,夫妻二人混迹于各大火车站,专找涉世不深的年轻女孩下手,干起了拐卖妇女的勾当。他们的手法既狡猾又简单,在火车站候车室他们发现有单身年轻女孩候车睡着之后,便偷偷将她们的鞋子偷走。待女孩醒了发现鞋子没了手足无措之时,再由苗某出面,帮助女孩买鞋子骗取女孩的信任,然后又以介绍工作为名,把女孩拐卖到外地卖给他人为妻,前后共拐卖妇女17人,每人价格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根据两人的交代,公安干警远赴贵州、云南、河南、河北等地,查清了二人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又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将大部分被拐卖妇女成功解救。半年之后,这对罪恶深重的夫妻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拐卖妇女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齐某、苗某夫妻二人以欺骗的手段,先后拐卖妇女17人,给这些妇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摧残,也给她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很多家庭为了寻找女儿倾家荡产,有的父母因此思念成疾。他们二人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这个案件提示我们,想发家致富,必须靠辛勤的劳动和正当的手段,靠歪门邪道是行不通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另外,罪恶往往以天使的面目出现,善良的人们一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特别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女孩子在外遇到困难时,一定不要轻信某些人提供的所谓"帮助",有困难找警察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