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那肯定不合适。不过,这些地方也不可能发生这类事的。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私营企业单位,那就无法去评判了。私企无论什么事,老板的嘴就是规距,就是文件。只要是在不直接公开犯法的情况下,想说什么想干什么,是谁也阻拦不了的。这也是由其单位的属性决定的。就象你想把自己票夹里的钱抽出两张扔了,明明在别人看来太可惜,可是又有谁能阻止得了呢?当今社会很多事情,只要你想开点就没事了。太较真,往往是去自讨亏吃,自寻烦恼,甚至还会引来更严重的意料之外的后果! 只要经过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公示过后没有问题,在正式任职文下达之前,因工作需要,经报组织同意后,拟任对象是可以提前交接工作到岗的。这在组织程序没有问题。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提前交接的情况,主要与这几方面原因有关: 第一,拟任职务比较重要,不能长时间空缺,而任职文因为签批等原因一时无法下达,那么出于工作需要,很多领导往往会要求拟任人员提前到岗主持大局。 第二,拟任职单位有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需要处理,为了不耽误工作,有时候也会要求拟任人员提前到岗。 第三,拟任职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时间了解情况摸清家底,为了便于适应新单位,很多人在提拔公示完成后,也会被要求提前到岗适应情况,或者由原来的老领导扶上马送一程。 不管是什么情况,如前所述,只要经过组织程序,确认可以任命到岗,领导要求提前交接工作,完全可以遵照执行。反之,如果程序还没有走完,还存在一丝丝变化的可能,最好不要轻易去交接工作。不排除这是一个陷阱,很有可能一交接就再也回不来了。体制内这种情况不多,但在企业司空见惯,有时候不得不防。 一是由于工作比较紧急,虽组织部门己完成考察,党组(委)已开会并通过干部任免,但文件制发需要一个过程和程序,直接要求交接工作是可以的。二是现任违纪违规违法或工作不力,被免职或被纪委调查,任命新的来不及走组织程序,一般由级别相同或相近的干部代理,虽然文件没有下达,也需交接工作;三是由于工作需要,现任需要到别的岗位解决紧急问题或某些重大事项,工作变动,其现任工作转至其他人,走组织程序制发文件来不及,需交接。 这在机关单位里很常见的,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只要领导谈过话,当众宣布后,职务任免或者调整就算生效了,作为当事人,该干嘛干嘛去,没必要纠结这个的,日后程序自然会补上来的。领导之所以没下任命文件,就重新安排工作,往往源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是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必须马上开展,不能耽搁,等组织程序时间有点长,于是便宜行事,先干起来,然后再把程序补起来; 二是一些被曝光、揭发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果断处置,先把当事人职务停掉,工作移交给他人,然后再深入调查,以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对当事人能力、水平存有疑虑,先口头任命个职务,工作接手干干,考察、试用一段时间看看再说,省得正式任命后,万一不能胜任造成被动; 四是事发突然,临时让你挑起来,过渡一下,待日后找到合适人员再重新安排。 你是什么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呢,这不对,最起码要有上级部门来宣布一下,文件随后到。要是企业,那就没必要了。私企就更没必要了,你还是认命吧。 凡是上级任命的干部,直接进入工作岗位很正常。既然让交接工作,说明上级已经通过了有关会议,只是走文件程序而己。甚至包括有些经过选举的干部,在正式选举前也已经进入工作角色,这也很正常。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我们的特色。 任命文件没宣布,这里边还有诸多变数。直接要求交接工作即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规矩。如果出了突发事件,谁来应急处置,谁来承担责任。曾有过任命到职的市长原路退回,因为某项刚性任务没有完成;也见过常委会决定的干部不愿就任,不明不白收回成命;我曾经经历过一次谈过话不去赴任,县委书记只怕给他顶住,要求三天内赴任。我强调职务必须人大任命,不任命名不正言不顺,他说可以以党内职务先行赴任,我说党内职务规格低,是政府总支的一个支部,我到任才能重新选举。我嫌恶官小不公正,书记任命我程序有问题,生怕我推翻决议。这内边的故事太多,说到此处为止。 不合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事问题无小事,尽管现在对人事任命不再神秘,但必经程序必不可少。 有的人事任命在本级党委通过之后,还需要上级党委批准。 有的人事任命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廉政鉴定。 有的人事任命还需要同一层级组织部门备案。 在任命文件没有下发之前都有变数。 在领导缺位时,上级部门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或者本级党组织指定代管领导,不会出现需要未被宣布领导提前到岗现象。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组织尚未下达任命文件,领导已经安排当时人做交接,没有什么不合适,不过那是的交接是"非正式",即政治上,思想上,人员了解上,具体事务,工作内容,等,有所熟悉,交代,沟通,交接,但在组织关系,权力没有交接,责任没有交接。在任命书下达之日起,才作正式交接。这是一个基本的组织原则。譬如,有两位科长被分别提为副局长和局长助理,局党委,区委已通过,因副局长是副处属区管干部,任命报区委组织部送区长办公会议批复,局长助理是局管干部,不用送区长办公会议批,只须在区委组织部备案。但两人任命书是同一份。在任命书下达之前,两人的工作内容已有部分非正式交接,就是参与工作,但没有决策权。例两人按规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可发言,但没表决权。 我干了三十多年领导岗位,工作变动了十几次。都是领导谈完话,宣布工作调整就上任了。至于任命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等文件下来在上任要影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