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可能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
一、从工伤角度来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是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的事故伤害,核心是工作原因。 你说的情况是疾病死亡而不是事故伤害,显然不属于。
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有可能认定工伤嘛?
在本案中,其是在宿舍中死亡,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的情况。 而且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认定严格,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二、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
人损要证明老板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我个人觉得经人介绍去西藏干活刚去了就不适应当地气候这点上老板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很小。由此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很小的责任。
首先,他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不符合工伤三要素的条件!
其次,他的老板对他的死亡是负有责任的。
作为特殊环境用工,用但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提前的适应能力确认;用工单位没有确认,导致当事人因身体不适高原气候反应,而死亡,用工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同时,从人道主义出发,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当事人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数额多少,可参照当地(施工地)因公死亡的标准,按责任比例给予补偿;也可以用工单位和当事人家属协商确定。
总之,出现死亡事故,不管什么原因,用工单位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当事人的后事,愿死者安息,家属得到妥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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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分析建议如下:
1、从问题描述内容来看,死者与老板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先确定下来,如果老板仅仅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双方之间也只是雇佣关系,去西藏是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由这个老板负责管理,那么死者与其应属于劳动关系,当然这都需要相应证据材料来证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处于被动。
2、死者与老板这方如属雇佣关系,那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赔偿,老板这一方属于雇佣方,对受雇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像问题所说情形,一般承担不超过30%的比例。
3、死者与老板这方如属劳动关系,从事情经过描述来看,不符合工伤死亡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视同工伤死亡,无法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只能享受社会保险中的医保等待遇,譬如治疗抢救费用、抚恤金、丧葬费等,这些如果参加了社会保险,将由社保基金来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由用工方来承担。
4、最后建议:首先收集与此有关证据以后,尽量与老板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采用法律途径处理。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发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首先肯定的回答是,有!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何种形式的用工或雇工。只要在你同意使用该工人。就构成了使用和被使用工,或雇佣被雇佣工的劳务关系,而且无论你与该工人签未签劳务合同,都存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了,按照《劳动法》规定,-三天以上连续工作的工人必须购买劳务保险。由此可见。该工人应该是长期在此务工的。所以老板必须认定该工人是自已工地的合同工。既然是合同工。老板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界定责任的大,小,多少方面有所区别。
我一个搞建筑的朋友就遇到过这样的事,他当时承包了一个标段的河堤工程,工程总造价一千一百万左右。工程不算很大,而且工期只有三个月。他没有找专业施工队伍,而是就地组织了一些民工自己做。因为只有三个月工期,而且又是就地组织的民工,所以就没有和每个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当然按规定买了劳务保险金的。就在开工第二天的晚上,一民工半夜解手,死在厕所旁边了。经法医鉴定,该民工是由于在茅坑蹭久了,突然站立后引起脑冲血而死亡的。要说这件事和老板有啥牵连啦。但法律就是法律。每个人都得遵照执行。后经劳动仲裁。给该民工赔偿了四十八万多。老板不服,告上法庭,,法庭支持劳动仲裁意见,驳回上诉。
由此可见楼主所提问题相同,所以老板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不容置疑的。再者作为农民工,虽然他是一个弱势群众。是一个低层的劳动者。但他首先应该是一个人体。而应该受到人体的同等尊重。他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生命就应该是受到爱护和珍惜。所以当他们受到伤害或意外,就应该得到同等的补偿和赔付。这样才会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才能体现出生命无尊卑之分,人格无贵贱之别。
农民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如果能证明他死亡时正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性劳动,那么就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有工伤保险的由保险公司理赔,没工伤保险的由老板赔偿,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理赔。
如若不是工伤,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一般没有什么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工地老板一般会拿出一部分钱给农民工的家属作为丧葬费。这钱不是赔偿金,它属于人道主义援助。
农民工家庭条件大多数不好,生活压力大,常年在外打工,身体因为劳累得了不少疾病。带病出去打工,容易发生意外。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希望农民工朋友经常检查身体,对疾病要早发现早治疗。
农民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这个疾病有可能是心脏猝死,也可能是高原反应,氧气供应不足,缺氧死亡。无论原因是什么,老板都有责任。第一,工地对人员的健康管理都是有规定的
现在工程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非常重视,还专门成立"安健环"部,对工程人员进行管理。
作业人员入场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体检的目的对高血压、冠心病、高血糖、癫痫等不适于工程现场工作的重大疾病查出来,这些人的体质是不适合工地作业的,必须入场前给予限制,否则就会出现现场人员发生意外,增加安全风险。
还有年龄超过60周岁,是不适宜在施工现场做体力工作的,即便是技术人员,如老工程师最大年龄也不能超过65岁。第二,进入高原现场前老板做了哪些工作
工友经介绍到西藏高原施工现场工作,海拔4000米左右,对人体会产生很多危害,人体会出现高原反应,严重的会出现急性高原反应,更甚者会导致脑水肿OR肺水肿。
差不多的人首次到高原,身体都会出现保护性的反应,轻度征兆:嘴唇发紫,指尖发紫,精神兴奋,皮肤干燥,睡不着觉;空气干燥,也会导致皮肤干燥,嘴唇发裂,口鼻出血。急性高原反应征兆为:干咳、头昏脑涨、恶心呕吐、心慌气短、胸闷;少数特急的突然爆发,极度呼吸困难,神志恍惚,咳嗽出血。会引发高原肺水肿危及生命。
所以有感冒、心脑血管疾病、肺病患者不要盲目上高原。
这就可以倒查,老板在工友到工地前,给工友做了哪些体检,工友身上有哪些不宜高原生活疾病。
工友到了高原,身体不适,老板把工友送到100公里外的县城抢救,可能都来不及了!
我在九黄立场待过几个月,对高原反应,有着亲身感受,当时海拔3600米,做饭做不熟,面条也必须高压锅,压出的面条像面糊,没有一点口感,米饭中间加硬心,走着都呼吸困难,如果快走几步,都要大喘气,呼吸困难。
当时我们住在帐篷里,睡着几个人,身体差的晚上会呕呕的叫,或者被呼吸憋的猛地做起来!第三,老板有责任外,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对于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施工单位、包工头都有责任,还要给员工上保险。这是建筑法、合同法规定的,也就是人身意外伤亡保险,施工单位有的给劳务分包(包工头)签合同时,有的把保险让包工头买,有的施工单位自己买。如果没买,他们违法。
当有人员以外伤亡时,家属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总结
当工友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时,包工头老板、施工单位项目部是有责任的,责任大小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可以讨论!
1、 从工伤的角度来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 因在工作场所工作而受伤的;
(2) 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4) 患有职业病的;
(5) 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
(6)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言之,是由于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其核心是工作原因。你说的是疾病和死亡,而不是意外伤害,这显然不属于。
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本案中,他死在宿舍,不属于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死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护范围的目的。有些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员伤亡,视为工伤。由于认定工伤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伤死亡以外的延伸保护,认定工伤认定较为严格,不宜随意扩大认定工伤条件的解释,不合理扩大认定工伤的保护范围。
2、 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看
人身伤害是为了证明老板对他的死负有责任。我个人觉得,被介绍到西藏工作后,他就是不适应当地的气候。在这一点上,老板没有过错,或者说过错很小。因此,可能没有或很小的责任。
我是中建系统的,对这种事情我们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
首先对于与劳务所有员工我们都要求有体检合格证并且签定身体健康承诺书,并且强制要求购买人身意外险及出示国家相关基本社保证明。
其二我们除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以外也严格的管理宿舍饮食等规章制度,不允许工人酗酒点外面的路边餐。在高温薯天等情况下作好工人健康措施。
最后我们实施严格的工人健康管理制度,对于工人的身体健康及时观察关,对于相关问题及时预防与处理。
看了很多评论,有说要老板赔偿的,补助的,有说没有责任。当中有位律师,还谈谈最高赔付百分之三十…我认为,老板雇工,是指在厂工作的时间内,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除保险赔付之外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劳工放工休息,饭后休息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经济出入。这个在厂劳动和在家休息,应该区别。比如每天上下班公务企业人员,难道单位和企业,对在家伤亡的职工,下属,也有直接责任吗?所以,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和老板无直接关系。老板从人道上给予补贴,也是人之常情。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老板有责任吗?
这个问题农民工和老板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了解农民工来海拔4000米高原上班,自己了不了解高原对身体的一些要求?高原缺氧和高原反映这些(头痛、鼻孔出血、耳响、呕吐…),就一般普通身体好的部份人都承受不了高原反映,如果自己有病,特别有高血压、心脏病之类的来高原上班,这本身就是在拿生命开玩笑,对自己的死是有责任的。
对老板:明知自己的工作场所包括职工宿舍都在高原上,更知道高原反映,缺氧会对一些人身体带来不适,对身体不好的、有疾病的可以带来生命危害,对来工作人身体状况怎样,体检了吗?能否承受得了高原反映,毕竟这是特殊环境,对身体就有特殊要求。当然不管老板安排体检与否都要负责,如果体检了有高血压,心脏病这样的人就不能用,你就减少了责任,没体检这种病人在你处上班不就是定时炸弹吗?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这个农民工的死,是不能算工伤,他死在宿舍,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是已下班在休息场所,所以只有按病亡处理。
处理上虽然是疾病死亡,如果本人自身有病,没有如实告知,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老板如是仁义的感到人都死了,不再追究带病上班的责任,按病故死亡处理。如果老板要追究带病上班,哪还要协商处理。
如果不是高原老板是没有责任。需然看板不承担责任,但还是要按疾病死亡规定处理。这个农民工带病上班,如老板知道责任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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