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前的今天,1909年2月6日,清廷颁布诏谕,禁止蓄养买卖奴婢,历经2000余年的奴婢制度终告结束。 中国的奴婢制度自秦、汉承袭,历代各朝帝、官宦人家、地主富豪,都占有大量奴婢。在奴婢制度中,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和奴隶制中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相类似。 在唐朝,时人颁布《唐律》,对社会阶层进行划分,规定了奴婢的身份地位和法律、社会待遇,并按照隶属关系将奴婢分为两类,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随意买卖、馈赠。显然,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度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结合的产物。 到了清初,因发生大量奴婢逃亡事件,政府曾专门制订《逃人律》,用以惩戒奴婢逃亡。康熙年间,有过所谓赎身为民、放出为民等变革,但实际上并未实行。 1909年2月6日,清廷颁布废奴诏谕,此次诏谕规定,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至此,中国古代延续2000多年的奴婢制度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