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近日,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规定了以下14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租赁住房;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离休、退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本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