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位继承乃是秦汉家庭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这一时期爵制的名称,有军爵、军功爵、赐爵制、二十等爵制等几种称谓。朱绍侯从秦汉爵制产生、确立、发展、演变直至衰亡的全部过程进行考辩,认为军爵制是它的正名,而军功爵制则是它较为通俗、贴切的称呼。 二十等爵制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大的方面说,二十等爵制是新兴地主阶级夺取并建立政权的工具,西蝎定生认为:"二十等爵制,就是秦汉帝国具体的秩序结构。"从小的方面来说,二十等爵制关系到每个有爵者的切身利益,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政治上的。 经济惠利:爵位的获得,意味着巨大经济利益的获得,这主要体现在有爵者可以依据爵级获得相应的田宅。爵级越高,被授予的田宅数目越多。时的最高爵,十七级爵大良造可受田十八顷,宅一百六十二亩。二十等爵制的经济价值还体现在爵位可以卖钱上,如《汉书·惠帝纪》载:"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即一级一个单位的爵,买足三十个,可由此赎罪。不过这种场合的买爵,是民间的相互行为还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行为,并不明确。 减免刑罚:在商鞅爵制时期,有爵者便可享有以爵减免刑罚的优待。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应判处恕刑(肉刑以上罪)的。秦代当有"赎刑"罪情况出现时,一级爵公士是能够减处为"赎刑"罪的。高爵相对于低爵在刑罚减免上所受惠利更多。 秦代的爵位可以赎罪、减刑、免刑。汉承秦制。汉初的爵制依然具备这些功能。有爵者不但自己能够减免刑罚,而且还可为他人减免刑罚。并且还允许退还爵两级来赎免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允许隶臣因斩首获公士后,归还公士爵赎免为隶妾的妻一人。 与秦律相比,汉律在以爵为他人赎罪的规定上更能体现爵的价值,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赎之人不再限于亲人(父母、妻),所赎人的身份也不仅限于隶臣妾;二是爵位赎罪的功用更大,以赎隶臣妾为庶人为例,秦律是两级爵才能赎一人,而汉律是一级爵可以赎三人,两者的差别极大。上述状况之所以会出现,都以为与汉初急需劳动力的社会现实有极大关系,让更多的罪犯成为国家的编户,有利于当时帝国发展的需要。 政治、社会生活优待:秦及汉初,有爵者在政治、社会生活方面享受优待。秦自商鞅变法起就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在商鞅爵制中,有爵者可以拜官除吏 。 汉初与秦相比,官、爵进一步分离,有爵者已无拜官除吏、乞庶子等特权,但却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二十等爵制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秦及汉初这段历史时期内,二十等爵制所带来的影响总体上来说是积极的,有爵者享受着诸多特权,爵位是刺激人们积极向上的利器。然而,随着二十等爵制逐渐走向轻滥,有爵者的诸多特权也随之消失,除去一些高爵,爵位(尤其是八级民爵)在人们的生活中已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而这爵位又是如何继承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十等爵的爵位继承人被称为"爵后",不过对于"后"字的具体含义学界却存在争论,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名词——"后子"。朱绍侯认为"后子"是汉代专用术语,即指继承门户的儿子,指嫡长子。所有的子男都有可能成为"后子"。嫡子乃是"后子’’的第一人选,没有嫡子时,庶子就会成为"后子"因此,当继承人是子男时,置后也就是置后子。不过能成为爵后的却并不限于子男,从简三六九至简三七一的规定可以看出,除去子男外,被继承人的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大父、大母也是置爵后的范围。 "后"在继承爵位时,依据被继承人爵位的不同,可分为完全继承和不完全继承两种情况。简三六七中明白无误地指出,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继承采用的是完全继承,这实际上就是世袭制。因为就侯级爵来说,这些人不是功臣元勋,就是宗室贵戚,他们是统治集团的上层部分,所以为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利益,采用完全继承是最有效的办法。 除去"后"的爵位继承外,非"后"诸子的爵位继承办法亦为当时法律所规定。"它子"则继承相对较低的爵位。而官大夫以下则不再分层,所有儿子的待遇相同。不更到上造的非"后"诸子只能获得公卒身份,已无爵位继承可言。而公士之子从简三六五可知,只能获得"士伍"的身份。与"后"的爵位继承相比,非"后"诸子的爵位继承所能得到的爵位是相当低的。以关内侯为例,关内侯"后子"仍为关内侯,处于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而非"后"诸子只能继承到不更和簪衰的爵位。不更与簪衰分别处于二十等爵的第四级和第三级,与关内侯的"后子"相比,爵级相差了有十五六级,其间的差异是相当惊人的。 而后又有明示:"爵后"到了始傅年龄,由于其父可能还在世,他是不能继承父爵的,就会暂时继承"二子"所能继承的爵位,这对彻侯嗣子同样适用。因此,一般情况下,彻侯嗣子到了始傅年龄,需要有个"身份"去参加社会事务,而其父还在世,这时他便会暂时获得列侯"二子"所应继承爵位。 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如还没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应依法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言外之意是说有军功应拜爵的本人已死,如果他本人和后嗣没罪,则其后嗣是能够继承爵位的。 秦汉的二十等爵制乃是当时军功爵制发展演变的结果,而军功爵制作为一项制度在秦代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则肇始于商鞅变法。商鞅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把军功当作唯一的标准,为秦国社会确立新的身份秩序。揣其立法意图,爵乃是对建立军功者本人的奖赏,有爵者的子孙是不应该继承其父祖爵位的,守屋美都雄据此认为商鞅爵制中不存在世袭制。笔者认同守屋的看法,而且目前也无确切的材料能证明商鞅的爵制中实行了继承制。 而爵位世袭继承也是有很多前提的,比如血亲原则,嫡长继承原则是调节诸子继承时的一种原则,但是当存在特殊条件时(死事),爵位继承将会突破"子男"这一范畴。死事"毕竟是特殊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爵位继承人只限于"子男’’,而且"子男"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儿子,若无亲子,则将面临"国除"的后果,因此在血亲这个大原则下还有个亲子继承原则。爵位的亲子继承原则理所当然地排斥养子嗣爵和隔代嗣爵。 当然养子并不能承爵,不然,大多无子的侯爵完全可以收养弟弟的儿子以承爵。然而随着国家与家族社会势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国家对爵位继承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亲子继承原则出现松动。平帝元始元年正月诏日:"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如果没有儿子,可以让孙子或收养的兄弟的儿子继承爵位。这个诏书意义巨大,一方面它打破了亲子承爵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证明不允许养子嗣爵和隔代嗣爵是以前的定制。 但实际的情况是这样袭爵的事例非常少,东汉以孙嗣爵者仅见一例。征羌侯来歙死后,其爵位由其子褒嗣,"褒子棱,尚显宗女武安公主,棱早殁,褒卒,以棱子历为嗣"。这里继承来褒爵位的是其孙子来历,不过来历之所以能继承爵位应该与他公主子的身份有关。而且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来历并不一定是在来褒无子的情况下继承爵位的。虽说来褒的儿子来棱早卒,但并没说明来褒无子,也就是说来褒很可能有其他的儿子,但让孙子袭爵,应该是经过皇帝特许的,乃是个例外。 东汉的养子袭爵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东汉国家曾以诏令的形式规定养子可以袭爵。"(顺帝)四年春二月丙子,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这个诏令并没有规定中官之养子与中官要有血缘关系,则继承中官爵位的就有可能是异姓养子。那么,这一规定不但突破了亲子继承原则,而且还突破了血亲原则。这引起了时人的批评,刘瑜曾抨击说:"今中官邪孽,比肩裂土,皆竞立胤嗣,继体传爵,或乞子疏属,或买儿市道,殆乖开国承家之义。 但是,顺帝阳嘉四年的这个诏令似乎只是针对宦官而言的,因为宦官乃刑余之人,不可能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儿子,如果要让他们的封国传袭下去,只能是非亲子继承,而其他的封侯如王子侯、功臣侯、外戚侯应仍实施亲子继承原则,阳嘉四年后大量的"无子国除"事例可证。可见,东汉并没有实施"平帝元始元年正月诏"所规定事项,亲子继承原则依然得到严格贯彻,与西汉相比并无实质上的差别。 说到底,就以秦汉的历史来说,爵位继承的血亲原则,总体上是得到贯彻的,尤其是关内侯以上的高爵,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姻亲继承又是个补充原则。对此大家有什么补充的吗?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