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遭遇强奸时,会反抗阻止,但大多数时候是无济于事,因为与歹徒力量差距太大。 本文的女主人公娜娜通过咬掉袭击者的舌头逃避被强暴力。袭击者竟然可以用故意伤害罪将她告上法庭,我对此充满愤怒。女方的行为难道不属于正当防卫吗?案情回顾: 27岁的娜娜已经工作了十年,独自住在城市工业园区附近郊区的一个小院子里。 每天八点出到六点归,工作强度不高,基本不用加班,虽然工资不高,但她还是很舒服的。 最近,娜娜住的院子外面的路灯坏了,先是忽明忽暗,后来就全灭了。 每天天黑后,她都会步行到离自己1。5公里外的垃圾分类点丢生活垃圾,每次倒垃圾都挺害怕的,因为只有她一个人。 娜娜出门倒垃圾,走到胡同一角,一个陌生男人突然拉住了她。 在昏暗的月光下,娜娜认出了这个男人就是她的房东阿森。虽然只见过他一面,但他的长相,娜娜记得非常清楚。 阿森整天好吃懒做,不去工作,靠着收房租勉强维持生计,比娜娜小一岁。起初,阿森的父母想把他们俩凑成一对。 阿森强行把娜娜拽到巷子里,想要强奸她。 娜娜在拼命反抗,但女生身子虚弱,天又黑,一路被强行拖着,喊破了喉咙也没有人来。 很快,阿森就完全控制住了她,用力的强吻娜娜,娜娜开始紧紧地闭上了嘴。 但是转头一想,可以把对方的舌头狠狠咬一下,让对方连动弹的力气都没有,毕竟舌头是一个人最脆弱的部位之一。随后,娜娜用力咬住阿森的舌头,最终挣脱逃跑,留下阿森趴在地上捂着嘴。 当晚第二天,警察将娜娜带走调查,阿森竟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娜娜。娜娜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并不构成,因为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袭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不法分子伤亡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不属于过度保护,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娜娜在被虐待时试图通过咬舌头来挣脱,这本身就是一种自卫,不会对维权者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阿森构成强奸吗? 构成强奸罪,因为阿森的行为已近违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威胁、伤害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阿森一人在夜间以拖拽等暴力手段将娜娜拖入黑暗的小屋,实施了违背娜娜个人意愿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法定强奸罪。 但因为阿森在亲吻娜娜,娜娜咬了他的舌头,巨大的疼痛让他不得不停止,他也没有继续做违法的事情。 停止导致遗嘱的行为未遂,属于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阿森以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对犯罪未遂和缓刑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娜娜自救防卫自己,才没让罪犯得逞,导致犯罪未遂而告终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写到最后: 娜娜的案例告诉我们,当人被强奸时,可以通过割掉对方的舌头来逃避,这是一种特殊的反抗方式,而且这种方式是出于自卫,并不一定要对防卫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任何违规行为,无论是否有动机,都必须依法受到处罚。 遇到娜娜这种情况,你会建议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