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事实上,东印度公司对于基督教传教士的态度并非一以贯之,有时甚至前后矛盾。1811年,东印度公司不仅在印度收紧了对传教士的政策,也在英国议会开始对不从国教者的传福音工作设限。当时,英国议会西德茅斯勋爵希望限制不从国教者的自由,只能在自己家中开展宜教工作。 在这样的情况下,浸礼会与其他宗派的基督教人士逐渐联合起来,一方面为不从国教者争取权利,一方面争取传教士进入印度的权利。凯瑞和塞兰坡差会的传教士们也致信富勒,认为可以利用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更新这个机会,争取传教士在印度更大的自由和宽容政策。 1812年4月,富勒前往伦敦与当时开展宜教工作的不同机构的代表会面,经商议,大家一致认为权宜之计是各个传道会分别向英国政府提出请愿,而不是联合提出请愿。其中圣公会由威尔伯福斯起草了决议。 富勒打印了塞兰坡差会的声明和翻译文本,给所有对这个议题有兴趣的议员每人呈送一份。1812年5月,利物浦勋爵成为首相。7月,威尔伯福斯、格兰特、巴宾顿一行人与利物浦勋爵见面,他们发现利物浦勋爵比斯潘塞·帕西瓦尔首相更加支持宜教的事宜。 利物浦勋爵表示将进行三个方面的努力:"在印度每一个管区(省)建立一所神学院以向本地人传道;由管理理事会而不是董事会给传教士办理许可证;"在印度设立主教职位。"不过,由于种种原因,1812年,英国议会并没有就特许状进行讨论。 实际上,东印度公司1813年特许状法案从提起讨论到成文,到东印度公司理事会讨论接着呈送至英国议会下院、上院通过,是一个复杂而冗长的过程。 关于特许状更新的事宜,卡斯尔雷子勋爵和罗伯特·斯图尔特最初的提议主要是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授权延长二十年,继续享有在印度的执政、免责和优先地位,向英国商人开放对印度的贸易,欧洲人可以通过向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申请许可,居留印度。政府保留因危险的言论或行为驱逐欧洲人的权力。 此外,在印度设立一名英国国教主教和三位副监督,监督各殖民地的专职教牧,服务在印度的英国人。但是,东印度公司认为损害了他们两百多年来享有的特权,因此,特许状法案未能顺利通过。英国议会成立由卡斯尔雷子勋爵为首的委员会,负责接收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有关在印度传教的材料,这给了威尔伯福斯等人回旋的机会。 从1813年3月起,以威尔伯福斯、格兰特以及幕后的富勒等为代表的宣教支持派和以侨居过印度的英国人为代表的宜教反对派就此展开了数月的争战。回威尔伯福斯深知英国议会下院的行事风格,认为当时大部分人的观念都与基督教朋友的想法相悖,当时英国的期刊都反对向印度宜教,英国政府对宣教毫无同情,绝不会冒险通过-项不受欢迎的条款。 不过,此时的威尔伯福斯已经将全身心都投入到为传教士争取自由传教之权利当中,正如他说,一旦奴隶贸易被废止了,那么英国官方将基督教排除在印度之外就是"目前我们国家最大的罪恶"了。有过废除奴隶贸易制度的经验,威尔伯福斯自然明白破除这一"罪恶"的难度有多大。 1793年,他曾为此努力过,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如果二十年前的努力是威尔伯福斯自身驱动的,那么这一次的努力是主要是受到了浸礼会在印度传教士以及英国浸礼会总部人士的影响",但他知道仅靠浸礼会这一宗派是不够的。 为此,威尔伯福斯认为,除非英国民众的心声得到充分的表达,否则他们还是会在议会完败。他认为,所有不从国教者的宗派要一起向英国议会请愿,请求在1813年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法案中增加"虔诚条款"。 浸礼会、伦敦会、循道宗和英国圣公会等主要支持宣教的宗派开始组织提交请愿,威尔伯福斯也在英国国教教会做工作。在1813年4月至6月间,近五十万人签署的895份请愿书送到了英国下议院,其中,有281份来自浸礼宗教会。这些请愿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5月13日,卡斯尔雷子勋爵的演讲就体现了这种影响。 这个13号决议成为6月22日英国议会辩论的议题。当天,威尔伯福斯在英国议会下院发表了重要的演讲,他引用塞兰坡差会的数据,说明印度非人道的偶像崇拜,包括一夫多妻、杀婴和焚烧寡妇等。 他表示,塞兰坡差会在印度皈依婆罗门群体中散发波斯文小册子等工作,却没有引起暴乱等说明印度人实际上"在关乎信仰方面的事情是十分容忍和有耐心的,即便是再不谨慎的举措都不至于引起愤怒"。 最后,他列举了凯瑞在倡议建立传道会、学习东方语言的成就、马士曼学习中文,沃德每年赚取1000至1500英镑等投入差会公共基金等。他说:"各位先生,这就是他们的努力,这就是他们的高尚品格,这就是这些善良而了不起的人们的成就。为此,我毫不犹豫地支持他们。" 在当天的投票中,89票赞成,36反对,该决议以绝大多数的优势通过。7月1日,英国议会举行第二轮投票,大多数人认为传教士条款英国不需要辩论就可以通过。 不过,由于反对派坚持,议会决定再进行听辨。此后,查尔斯·马施等反对派和威尔伯福斯又进行了多轮辩论。幸运的是,最终的投票还是以支持派的胜利告终。 7月12日,反对人士以塞兰坡差会的印刷品为主要对象",最后一次发起了总攻击。威尔伯福斯为凯瑞、富勒等人进行了申辩,最终以威尔伯福斯为代表的支持派继续获胜。尽管偶尔还会出现微弱的反对的声音,但是公众的意见基本确保了支持派的胜利果实。 1813年7月13日,特许状法案经过英国议会三审,顺利通过。就此,从官方政策上,东印度公司和传教士之间长期存在的正面冲突一去不复返了。至此,在印度的基督新教传教士开始享有传教士这一身份,享有一定宜教的自由。 不过,1813年特许状法案表明东印度公司应该为那些到印度去传播"有用的知识"和"推动宗教和道德进步"的人士提供必要便利,但是这样的人仍然需要向公司申请官方许可。 这一次跨宗派的合作仅仅是赢得了公司容忍传教士在印度开展宜教工作,也是英国政府首次要求东印度公司在教育领域预算资金,为印度人民提供教育。根据法案,东印度公司每年预算不少于10000英镑的经费,用于"印度的文学复兴和振兴,鼓励有学问的印度人,并向英属印度民众介绍和推动科学知识的传播。" 当时,所有宜教工作的支持者都为这一成功高兴不已。但是,今天看来,他们当时所陈述的观点和采取的措施是不是有助于传教士的发展,还有待商榷。极力推动政府去提升英国殖民之下的民众的福祉是一回事,但是认为只有基督教信仰的原则才能确保印度人们的福祉是另一回事。 和当时大多数的传教士类似,塞兰坡差会过于强调印度人们的无知、迷信以及道德低下。对于印度人而言,这种自认为高人一等的观点和看法是一种攻击性的,并不利于文明的交流和尊重。这当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当时的英国人和欧洲人一样,都具有文明的优越性,传教士亦不能幸兔。 另外,从1793年至1813年,英国国内的制造业的影响不断增长,手工业者和英国商人逐渐走到历史舞台的中央,形成了一致的巨大社会声音,争取参与对印贸易,允许英国商人自由进入印度市场。有关这一要求的大量请愿书蜂拥而至,英国政府不得不屈服于这"国家意志"。 可以说,英国商人对于商业贸易权的诉求让英国政府感受到,出于"国家意志"的宗教权利需求,英国政府同样不能拒绝。马士曼之子约翰.马士曼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成为了宗教的女仆,在他们共同的影响下,印度的大门同时向英国的棉花和圣经真理敞开了。" 在东印度公司对传教士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塞兰坡差会以低姿态的方式,得到了丹麦在印度行政官的庇护。塞兰坡差会通过威廉堡学院,与东印度公司印度总督维持非正式却有成效的相处模式,使塞兰坡的宣教工作持续而稳定地开展。 在1812年至1813年间,塞兰坡差会与浸礼会总部、英国国内支持宜教事业的政治家以及其他传道会领袖-起推动了1813年东印度公司特许状法案关于增加准许传教士进入英国殖民地的内容,并推动了英国政府要求东印度公司为印度提供十万卢比的教育资金的条款。 为此,我们可以说,1813年特许状法案对于宜教史来说,是一个新纪元的开始。此后,塞兰坡差会与东印度公司的关系趋于稳定,在圣经翻译与印刷、教育、文化等领域开始着力,并取得令时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英国本土更多的传道会开始向英国殖民地印度等国家差派传教士,并寻求向清政府治下的中国选派传教士的机会。 正如他们认为在印度传教应该获得了英国官方的许可样,他们认为要想进入中国也需要依附于英国的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这一点对于基督教的传播虽有一时之利,但也让基督教披上了"殖民者"的外衣,挥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