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麻烦手动点击右上方的关注。感谢您的支持和鼓励,希望能带给您舒适的阅读体验。 皇权至高无上? 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皇帝却没有表面上那么强大。 正所谓,皇权不下县。 言外之意,对于散居在乡村的百姓来说,皇帝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形象。 真正统治他们的,其实是他们各自所属的宗族。 也正因此,族长和乡绅才是地方上真正的皇帝。 这也意味着,皇帝要想真正赢得地方的拥护,就必须要维护宗族皇帝们的利益。 而维系宗族的根本,在于维系礼法上的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以礼入法。 通过礼法结合、儒法结合来维系宗族,进而稳固在全国的统治。 只是,儒法结合带来了许多困境。 突出的困境就是如何解决见义勇为的问题。 奖励、惩罚、忽视各有各的好处,却都不能完美同时符合儒法的要求。 而这种矛盾下的产物,就是《大清律例》。诸子百家的治国理念 众所周知,儒家的突出特点便是追求仁义。 这种仁义要求儒家学子在必要时挺身而出,乃至杀身成仁。 《论语》中就曾明确提出:见义不为,无勇也。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深刻体现了儒家对统治的看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法家、墨家、纵横家等各学派纷纷著书立说。 这些学说表面上体现的是哲学思想,但背后却反映了不同阶级、不同身份的思想家对新王朝该施行什么制度的看法。 当时,道家代表了没落贵族。 所以道家的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那就是无为而治。 随便地方怎么折腾,只要不危及统治,就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毕竟在当时的环境下,没落贵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成为定局。 墨家代表的是手工业者。 他们追求的是积累资本、改进工艺、扩大市场,同时也需要稳定的环境去经商。 所以墨家的突出特色就是反对战争,反对动荡,要求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同时,由于他们迫切需要改进工艺,所以墨家也是最乐于探索科学的学派。 而儒家学子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知识贵族。 所以他们的特点就是守旧而又维新,复古而又开明。 对他们来说,权力下移已经成为定局。 当时的血缘贵族注定要失势。 但他们又反对权力过度下移,要求地方依靠礼、仁、义等来维持地方秩序。 就这样,几方派系在整个中国古代史此消彼长。。。。。。见义勇为中的儒家倾向 《大清律例》在相当多的地方都坚持儒家的原则。 这使法律更加有人性化。 比如见义勇为后,清廷会依照儒家的人道关怀原则,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比如《大清律例》的刑律一节中,就曾对奖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普通人捕获一个盗贼奖励二十两银子。 要知道,在清代,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在二三两白银左右。 二十两的奖励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不过总的来说,这种奖励的适用面很小。 一方面,这种奖励只有在捕获盗贼并保护了他人财物的时候才会给予。 另一方面,给予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在保护他人财物后,偷拿他人财物。 而且这种奖励是结果论的。 如果没能成功抓住或者保护住财物,见义勇为者依然没有奖励。 显然,这种奖励总体来说还是偏象征意义的。 但相较于官兵,普通人见义勇为多少还是有实物。 官兵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则完全是画大饼。 根据大清律的规定,官兵保护受害者财物且没有盗取的,会按次记功,照例议叙。 只是,以清朝的贪墨状况而言,这种记功论赏基本上就等同于精神嘉奖。 除此以外,儒家原则也充分考虑到见义勇为者受伤乃至死亡的情况。 比如,康熙年间通行的《刑部现行则例》就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受伤后给予的赔偿等级。 赔偿金额为1050两白银不等。 而且根据这个规定,地方官需要在变卖强盗的无主赃物后,将一部分给予见义勇为者。 其实,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大清律例》中的儒家原则总体而言非常流于表面,口惠而实不至。 这也和儒家在治国中的尴尬地位有关。外儒内法:披着儒家外衣的法家王朝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比较特殊。 由于今天的法律也用了法这个字,所以很多人都误以为法家追求的是现代法治社会。 事实上,虽然法家的法和现代的法都要求遵守法律。 但法律的性质截然不同。 现代的法律要经过各级的代议机构讨论,审慎推行,尊重人民主权。 但法家的法律没有那么复杂。 它存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君权。 古代法律不在意执法上的温情,也不存在对人的敬意。 这导致这种法律看起来非常生硬。 法家的这种生硬态度和法家对春秋战国政局的看法息息相关。 事实上,法家最具封建意识。 这种意识在现在看来极端落后,但对还处于封邦建国阶段的东周来说,这种思想已经非常先进了。 法家最早意识到,需要有一个看起来表面万能而且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封建君主。 因此法家的种种思想也是围绕封建君主构建的。 比如法家三驾马车:法、术、势。 君主要用法约束百姓,用术来操控臣子,同时也要形成势,以恐吓众人。 法家的经典之作便是大秦帝国。 但这个帝国的陨落来得太快。 同时,它也展现出法家的巨大缺陷。 那就是过于残酷,极易激起不满。 因此后世大多以儒家为表,掩盖法家的残酷。 然后再以法家为里,弥补儒家的软弱。 汉代之后,儒法这两驾马车一直载着中国稳步前进。 只是到了清代,这两驾马车已经快要散架。 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大清律依然遵循了外儒内法的原则。 在口惠而实不至的儒家原则表面下,布满了法家的残酷。 这也是为什么,在清代见义勇为并不盛行。 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见义勇为者不能随便见义勇为。 其如果超越限度,那就会遭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比如盗贼逃跑,被见义勇为者打死,则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杖刑100,流放三年的严酷惩罚。 而这还不是最严酷的。 按规定,如果盗贼丢弃赃物逃跑,却仍被打死或者见义勇为者以多打少导致盗贼死亡。 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绞刑。 除此外,如果是在白天旷野打死,则无论盗贼丢没丢掉赃物,见义勇为者是多还是少,一律判处绞刑。 制定这种法条的初衷在于,防止盗贼被杀死,同时也防止了有人在谋杀后,反诬死者为盗贼。 但显然,这种规定非常残酷。 其保护了一部分人的权益,却极大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权益。 如果盗贼手里有刀、火器,但他却在逃跑,那见义勇为者该如何抉择呢? 既然见义勇为限制那么多,不见义勇为可以吗? 也不行! 因为如果不见义勇为,按大清律的记载,也会有惩罚。 比如知道邻居正在被抢劫,却没有出来帮忙的,要杖八十。 这在现代是不可想象的。 先不论邻里和谐与否,单就这个邻佑知而不协拿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怎么才能算知呢? 知与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知而假装不知,不知而被诬陷为知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如果邻居正在生病或者年老体弱,那邻居是该冒被杀的风险出门协助,还是应该待在家里等待杖责八十呢? 不得不承认,法家的残酷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 并弥补了儒家原则过于依靠自觉性,强制性不足的缺点。 这一特点尤其适合约束清代桀骜不驯、盗窃成性的地方官兵。 因此,大清律例对官兵见义勇为的惩罚相对来说残酷得比较到位。 比如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官兵在商船搁浅时不去救助反而抢劫甚至拆船,那就不管主从,全部枭首。 要知道,枭首比斩首更残忍,不仅要将头砍下,还要悬挂在闹市区示众。 非但这样,他们甚至消极救人也会有处罚。 比如消极救人致人死亡,那么主犯将被判处斩立决。 从犯也要斩监候。 斩监侯可不是无期徒刑,而是秋后问斩。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贪恋船上财物而导致人死亡,所有人都得给他陪葬。 而且不管是不是他们拿的,船上的丢失的财物也需要这些人去补齐。 补不齐就家产充公。总结 古代尚没有现代法律的概念,更没有人民主权、人的尊严的概念。 对皇帝们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能够找到一种合适的统治方法,维系住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 而外儒内法的见义勇为制度,就是统治中的重要一环。 参考资料 《清史稿》 《大清律例》 《大清一统志》 《大清会典》 《刑部现行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