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武断推测,房东卖房你不会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不符合常理,毕竟房东要领人去看房,看房就得和你打招呼。多半是你出价低,房东不满意,没有和你纠缠卖给了别人。你主要是关心你作为租户可不可以解除房东与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说实话,你的人品真不咋地,租户是在同等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不是非得卖给你,你也不会太便宜买到房。看到房子卖了,又后悔想提提价按房东的卖价把房子买回来,终止买房人的购房行为。别太费心机了,你现在的权利只能是租赁合同到期搬家腾房,房东提前解约应赔偿你相应损失。 吃什么不好消化的了?咋能想出这主意,干脆住几年房子给你完事了呗!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利,规定了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房东要卖房子的时候,应该优先询问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的意愿,如果有,则承租人在相同购买条件下,可优先购买。虽然他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也不可以去法院主张别人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可以去主张相应的赔偿。 您好!题主确实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现在已经没用。题主不能主张买卖无效,但是可以适当主张赔偿。 这里用《民法典》中的几项条款解释说明一下。顺着题主的情况,未按照法典中的原文顺序:题主的理解是对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个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但是要注意:房子卖不卖给谁,不以优先权为绝对前提——老百姓自己的房子,不客气的讲,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难道还非要强迫老百姓卖给特定人? 再换句话说,房东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就说别人多给1块钱,题主能有什么办法? 所以,以"优先购买权"为由来要求必须购买对方房子,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即便房东出售房子不通知题主,也不能主张买卖无效。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以上两条说明:题主依然可以在承租期内继续租住,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房东即便在未通知租户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回事,是两类不同的合同关系,彼此之间不互相影响。 所以,题主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无效,没有可能性。题主可以主张赔偿 上述第七百二十八条中有提及。此外: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也就是说,题主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继续居住,直到合同期满。若新房东要求题主搬离的情况下,题主可以要求原房东返还部分租金。 至于因为原房东没有通知题主售房、是否给题主造成了其他损失,这个需要题主自行衡量。 这里再多提及一句:以上赔偿,均无标准。换句话说,要不要赔偿、要求多少,是题主自行主张的事情。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解除租房合同,或租房合同到期,房主不租给你,卖房就与你无关了。 感谢邀请: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这里面的问题是,同等价格下,作为租客的话,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话说回来了,如果房东不诚心把房子卖给您的话,随意调高售价,试问您拿什么去买呢? 房东将房子卖给别的客户,均价1万元每平方,不诚意卖给您的话,就说价格10万元一平方,您能接受吗?肯定是不可能的,是吧!现在我就您个人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以供您参考。这里为什么提到您个人情况呢? 首先:如果您与房东关系良好的话,房东是产权人,您是租客在合同期内,具有合理合法的使用权。 房东因个人原因想要出售该房产的话,肯定第一时间通知租客,一、看租客有无购买意向,有的话还可以省一笔中介费,二、通知租客,该房产要出售,需要租客配合购房者看楼,并按照合同约束,提前通知租客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如果您与房东关系一般,在没预先通知您的情况下,将房子出售。也许这个买家是熟悉这套房产的情况,大概率是房东的亲戚或朋友。 所以房东也没有通知您的必要,直接将房子卖出。这种情况下,您说再想买入该房产的话,一点意义都没有,只要房东抬高房价,您就买不了这套房子,而不是说您租住得久了,房东非得要把房子卖给您。做买卖,讲究的是公平公正,不可能强买强卖。 最后:综上所述,我的建议就是,如果合同提前解约的话,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两个月的房租的违约金赔偿与您。其它的,您就赶紧去再找合适的房子租吧。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参考《物权法》108条) 房东带人看房的时候,你知道了房东要卖房,你并没有做出要买这套房的意思的表示,等于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既然卖过了你就不要再动什么心思了。就是法院判你可以优先购买,对你都不利。首先现在买方提出来的损失房东肯定会让你出。你要是不愿意那么房东会直接给你提价,给你涨一倍的价格,你说你要不要吧?你要是不要,这官司也就白打了。 租房六年到现在: 如今房子已经卖: 朋友购买要优先: 卖完咱们别耍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