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维vs法官思维
法律人应当具有法律思维,之所以强调法律思维,是因为法律思维和当事人的思维具有本质的区别。
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往往会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更多地强调客观事实,忽略法律事实。但是客观事实从技术角度来讲是无法还原的,往往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才知晓客观事实的来龙去脉。但是作为没有经历过该事件的第三方来说,永远不可能去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只能通过证据去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而用证据去还原的事实被称为法律事实。技术上,只能去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不可能真正还原客观事实。
根据执业特点的不同,法律思维也可以分为律师思维,和法官思维等。
法官思维
法官思维更多地是一种衡平思维,所谓"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也许就是法官的思维。总是需要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取最大公约数,力求不出现各方权利的失衡。
法官思维也是一种证据思维,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官觉得双方讲的"都有道理"怎么办?这个时候法官就需要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认定。根据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思维
诉讼律师思维是一种"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思维。代理原告时,须穷尽法律手段争取最大利益;代理被告时,则须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诉讼律师思维需要在不同的角色条件下来回穿梭,不停转换。既要考虑到对己方当事人有利地因素,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己方不利地因素。
一个案件,即使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总结归纳对原告有利观点的同时,也需要预判对被告有利的抗辩观点,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找到反驳观点。只有在不同角色条件下来回穿梭,不停转换。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很多人说,律师就是"无理也要辩三分",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除非律师明确知道案件对当事人完全不利,还去接这个案子。无理也要辩三分,不是说律师在庭上明知无理也要胡说八道,任何一个案件,如果能穷尽方法,总能找到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