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一贩卖毒品案2名主犯被判死缓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杨某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高某分别从被告人杨某会、杨某志处购买海洛因、冰毒,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高某等人在云南省临沧市购买毒品返回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高某车内查获三份疑似毒品的块状物品,一份疑似冰毒的物品。经称量并鉴定,三份块状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0。5、71。8、70。3,净重共计1053。87克;疑似冰毒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3。8,净重963。23克。随后,警方又在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的高某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大块、一小块及粉末一大包、十小包,经称量并鉴定,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9。6,净重72。3592克。李某贵、曹某苹、南某斌为上述三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会、杨某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高某、杨某会均被查获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000余克;杨某志被查获海洛因300余克;李某贵、曹某苹、南某斌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故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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