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6月10日,唐山打人事件引发互联网舆情并吸引各方关注以来,短短三天时间,又出现多起涉黑涉恶实名举报,全部指向唐山市,不禁让人发问:"唐山怎么了?社会怎么了?法治怎么了?" ►►► 关于唐山恶性暴力案件 为何唐山会发生多起恶性涉黑暴力案件? "唐山打人案"并非特例或偶发性事件,根据事件爆发舆情后不断有网友爆料其他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来看,唐山市存在多个涉黑涉恶团体,并长期欺行霸市、鱼肉乡里。为什么全国开展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后,依然有黑恶团体存在?依然发生多起人神共愤的恶性暴力案件?为什么"除恶务尽"成为空谈? 笔者认为,是因为法治的普遍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基层法治建设存在较大漏洞所至;"唐山打人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志之所以敢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对几名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只是因为他是惯犯,他有类似的经历,他认为打人的成本很低,只要花钱就能解决,或许曾经他也是这么做的,或许如果没有互联网曝光,这次也会像之前一样,不了了之;所以,陈某志敢于犯法、不怕制裁。 正是因为基层法治治理存在漏洞,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甚至可能存在不依法依规办事的情况;所以黑恶势力才能如此嚣张,目中无人、目中无法,肆意施暴不计后果。 打人之后能否用钱私了撤案? 根据互联网上一段关于"唐山打人案件"隐藏情况的微信语音录音显示,陈某志6月10日凌晨2点打完人后,辖区公安接到报警并出警但未抓到嫌疑人,据网络纰漏录音显示,陈某志被抓时驾驶宝马X5轿车在唐山市区闲逛,之所以没有跑路,是因为陈某志以人民币60W元作为赔偿款,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所以陈某志自认为事情已经结束,并没有想到会被抓捕刑拘。 那么就会有人问了,打了人赔钱真能了事儿吗?当然不是!根据公安部第159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9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私人不得干预,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如果案件刑事立案并进入司法公诉程序,那么案件则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 所以,案件一旦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和解或调解,并不能干预或终止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进行,能终止侦查程序继续进行的,只能是公安机关自己依据相关法律,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终止侦查程序。 为何有些案件的嫌疑人被抓后很快被放出? 俗话说:"凡事皆有例外"。在基层机关实际处理相关案件时,普遍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来处理;许多案件经双方调解协商一致后,公安机关就停止侦查;或者压根从未开始侦查程序,仅是按照一般治安案件受理,然后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相互沟通,最后在未进行侦查、未获得足够刑事立案证据的情况下,案件就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戛然而止不再继续侦查,涉案人员自然也就被放回家中。 由此看来,在社会实际法治治理层面,部分机关单位并未严格做到"有案必立,侦查到底";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有案底的涉黑成员,在放出来之后依然嚣张跋扈、目无法纪的原因。从涉黑成员的角度讲,他们经历过类似的案件办理情况,打完人后跑路,然后私下找受害人和解,或利诱或威逼或威逼加利诱,总之拿到和解协议,并告知办案机关受害方已经谅解,且不再追究;此时,办案机关也许只是按一般治安案件受理,并未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调取的相关证据不足,对事实的了解也不清楚,得到被害人不再追究且双方达成和解,自然就不再启动侦查程序或将已启动的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侦查程序终止。 我们不能说个别办案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上述做法完全违法,但是在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上,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不明显是有目共睹的;这也暴露出部分地区法治治理工作不到位,法治建设工作存在不足。 ►►► 关于保障女性安全和百姓安全 增强女性自保能力,治标不治本。 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很多女性朋友人人自危,并在网上讨论起学习防身术、购买护卫犬等保障女性安全的方法。然而笔者认为,现在网络上提供给女性朋友保护自身安全的诸多办法中,除了马上逃跑并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外,其他都不太可行。 首先,关于女子防身术,女子防身术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如"唐山打人事件"这样的恶性案件,一般是由恶贯满盈、极度凶狠的坏人实施的,这类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拥有常年好勇斗狠、打架斗殴的实战经验和特殊技能,殴打对象也是比自身实力弱小的女子;即使女性朋友学习防身术,从力量强弱和凶狠程度的角度讲,依然无法与此类暴徒相抗衡,甚至可能会激起其凶狠残忍的本性,变本加厉的进行施暴。 其次,关于购买护卫犬,据专业人士透露,训练有素的护卫犬一般可以与两三名成年男子周旋而不落下风,但在现代社会里,人们需要工作、需要社交、需要娱乐,总不能到哪儿都带着护卫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去公共场合就餐,去娱乐场所聚会,都会存在诸多不便;且护卫犬在防卫时对防卫行为无法控制,很容易造成对方伤势超出预期或超出合理范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护卫犬方案没有普遍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上医治未病",提高法治程度和基层法治治理力度才是正途 笔者认为当出现此类问题和恶性暴力案件后,我们不应该只讨论如何解决问题,如何保护自己;而应该反思为什么会出现此类问题以及恶性暴力案件,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所谓"上医治未病",与其提高女性朋友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长跑能力,不如提高社会整体的治安环境。依据海恩法则,当你在阳光下发现一只蟑螂,说明阴暗处已经多得挤不下了;唐山市在三天之内先后爆发近十起实名举报涉黑涉恶案件,说明基层法治建设存在很大问题和漏洞; 陈某志作为刑拘在逃人员,竟依然无法从心底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说明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在陈某志这里是无效的,难道是因为其天生无所畏惧、天不怕地不怕吗?笔者不得而知。但笔者认为陈某志的行为与基层法治建设存在密切的负相关关系,如果基层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我相信像陈某志这样的事情定会越来越少,也必然不会发生三日内近十起的实名举报案件。 公道自在人心,公理自有公论;陈某志及其同伙的所作所为人神共愤,突破了大众的心理防线和社会的道德底线,社会恶劣影响极大,未来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自有审判机关的依法判决,但社会基层法治建设存在较大问题、较大漏洞,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因此,加快法治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势在必行。 法律层面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确立其合法性。 关于"唐山打人案"发生时,现场无一名成年男性同胞站出来施以援手,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提倡。 人是结果的行为动物;会根据预判的结果做出当下的行为,我们作为不在场人员,无法理解或感同身受在场人的感受,在突发事件下,人类会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采取明哲保身的行为,这是人性、是刻在基因里的印记,应当被理解。"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当在场男性同胞预判到"见义勇为"的后果不利于己时,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犹豫,会挣扎,会退缩,并不是所有人都用"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 但我们这个民族,古往今来一直提倡的,是一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侠客精神;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国家都提倡面对不法行为的见义勇为,为此,刑法专门设置有正当防卫条款,国家每年也都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颁奖表彰。可见,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国家治理层面,都提倡与不法行为做斗争,法不能让步于不法。 笔者认为,事件发生时,之所以无一男儿挺身而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比较模糊,让许多充满血性的正义之士产生后顾之忧,最终犹豫、退缩。 现场施暴团伙共有九人,此时如果一名男子上前制止,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根本无济于事;而如果此时有数名男子上前制止,并发生打斗,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如果给对方造成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继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唐山打人案"的本质不是没有人见义勇为,而是法治在某些人身上出现了缺失。 笔者在这里,也希望广大女性同胞能够摒弃对立思维,多一点理解和包容,更不要人格侮辱,毕竟只有大家携手一致对外,精诚团结,共同对抗黑恶势力,才能迎来阳光下的美好。 从国家法治治理层面,笔者希望国家能从法治治理层面,确立"见义勇为"的合法性,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提倡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提倡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侠客精神,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加油鼓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