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河南平顶山为了抓捕怪鱼闹得沸沸扬扬,实际上就是鳄雀鳝,原产于北美,号称淡水鱼杀手,在我国属于有害物种。放生的人挺有意思,还放了一条公的,一条母的,还没等这两条鱼喜结连理,就他俩就把这湖里的鱼吃干净了,当地政府一看,这还得了,我们放养的观赏用鱼你们也敢吃,一个字,"抓",结果这俩货就被逮着了。 说说这里面的法律知识,放生的人员已经触犯了《中华人员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据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话又说回来,为什么法律规定还有人放呢,那只能说,要么不懂法(我国普法真是任重道远啊);要么不在乎"法律有时真的很仁慈,仁慈到不能让人敬畏"。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