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我一样身受其害,常言说的好,男子面软一世穷,女子面软裤带松,灵人做谋,傻人担保,贷款时说的天花地转,还款时躲藏不见,开始还接电话,推三躲四,催得紧了把你设置拉黑,装下那日不进去,赖实实,什么当初的承诺,变为泡影,把你促到桥里,桥杆一抽掉,熊管娃打电话,整的你像热锅上的蚂蚁,头昏脑涨团团转,上班心不安,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根据银行借款协定,贷款担保是有联贷关系,他还不了,你有单位也脱不了干系,麻烦来了,弄的你家庭不和睦,无心再工作上班,都有死的想法,可惜你心软脸皮挑不过,聪明人,办了个愚蠢事,今天借头条新闻,奉劝公务员事企业网友,千万别再给人担保了,名义上叫担保,实质是担还钱哩,糊里糊涂,把自已名誉弄臭,正人君子变成老赖,除非贷款还清,才能取消黑名单。 谢谢邀请。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何为老赖,老赖即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还款责任的才称之为老赖,你方既然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老赖的说法。 如果你方一次性还款能力较差的话,可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款项,据此也可以将自己从失信人名单中取消。 最后需要提醒你,在案判决书履行自己的责任后记得及时向实际的欠款人追索你方作为担保人已经承担的款项,以此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感谢邀请。 根据提问人的描述,现在提取出几个核心词:公职人员、老赖、正在履行。 一、何为老赖? 目前,社会上对老赖的理解,通常是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再根据提问人陈述其正在履行还款,由此可以判断得出,提问人曾涉诉,经法院审理已形成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因提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提问人正在履行的是和解协议的还款,那就不符合法定情形。提问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但实务中这种情形比较少见。 二、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仍在履行还款义务,且尚未完成时,暂不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直至提问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另外,根据如下法律依据,即使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提问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将会被保存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三款,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款,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你, 唯一的办法是: 帮助设法早日还清债务! 你是担保人, 当然也是责任人, 莫拿你是公职人员当挡箭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且, 公职人员更应维护法律, 而且还应从严惩处! 莫幻想, 加紧补救是唯一选择! 图片借自网络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你担保的债权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也已经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每个月法院会从你的工资账号划扣走大部分钱来履行还款义务。而你也被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名单,只有当你还完全部的债务,才能被法院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否则会一直在名单中。 当然由于你的身份是担保人,并非是借款人,显然这笔钱被借款人拿去用了,而没有及时偿还,作为担保人,在履行还还款义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这笔钱。 正在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协商是否能够达成执行和解,让对方申请将你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掉,毕竟,每个月还钱,都是从工资卡直接扣除,想不还也不可能。根据相关的规定,公职人员是失信人的,还需要通报给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影响还是有的。 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给别人担保被纳入老赖名单,正在履行还款,老赖身份能(取)消吗? 我以为无论什么人,假若你并没有完全履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你仍然是被执行人。老赖的身份自然不能取消。 担保人与借款人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担保人就是借款人。同时,公务人员与其他人员在担保意义上亦无区别。皆是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老赖)并未完全履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偿还法定义务时,若要取消被执行人老赖的身份,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申请执行人大概率不会同意。 所以,题主必须完全履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偿还法定义务后,方能取消老赖之身份。 老赖身份消除有以下几种办法: 1。还款,还款完成即可消除。 2。如果没有经济能力还款,就需要和债权方沟通协商能否撤销法院对你的执行,毕竟你本人不是欠债方,但是你作为给欠债方的担保方,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对于欠债方还款进行追缴。 3。你是成年人了,而且还是公职人员,即然担保了,说明你自己本人清楚担保的含义是什么。 你要弄清楚,你被纳入的是限制消费名单,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是限制消费名单,就是正确的,因为你没有履行完全部债务,限制的是高消费,诸如坐飞机、高铁等等。只要申请人同意,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是失信人员名单,说明你有拒不履行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是法院对你的处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一般两年。申请人同意是可以屏蔽的。 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给别人担保被纳入老赖名单,正在履行还款,老赖身份能消吗? 感觉这个问题有点矛盾,既然是老赖,自然是有债不还,才会成为老赖。只要履行偿还义务了,也就无老赖可言了。否则,谁还会履行还债协议呢?所以,题词主说的这个问题应当不存在。 我分析,题主所以被纳入老赖名单,极有可能是在别人因为借钱没有到期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起诉,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而在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的你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继而让法院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列入老赖名单,从而让题主也变成了老赖。 需要指出的是,只要题主开始履行还款义务,坚持按双方协商的还款和时间还款,也就不存在着老赖的问题,法院就会自然而然地撤销老赖名单中的题主,而会把借款人继续留在老赖名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