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江苏省多地的条友发来的私信,询问当地社保机构通知在11月份将按照按新基数结算并对1月至10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是怎么回事?现就这一问题,在这里做一次社保缴费基数知识的科普,就不一一私信答复了。 201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 47号文第三条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的,社保缴费是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这样,上一年度的各种社平工资的统计已经完成并由统计局予以发布。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要求,各地的社保年度要逐步过渡到自然年度,江苏省人社厅在2020年9月发布的苏人社发〔2020〕93号《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过度到自然年度。 而社保缴费继续沿用社保年度,需要到2022年改为自然年度。为了保证2022年1月参保人员能顺利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和省税务局四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文件。 文件指出,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只是暂时按预算数21821元缴纳,待2021年江苏省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按全口径社平工资300确定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正因为如此,9月24日江苏省人社厅官网发布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4号)。 从上面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时,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按8988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而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就是全口径社平工资,那么2021年江苏省全口径月社平工资89880127490元,而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是全口径月社平工资的300,749030022470元月。文件规定,江苏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1月按新基数结算并对1月至10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因而,就出现了江苏省各地社保机构通知在11月份将按照按新基数结算并对1月至10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才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对于企业一般职工而言,能够触及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那是凤毛麟角。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