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就真的只能终结本次执行了。 好多当事人都抱有一种天真的幻想,只要到了法院,被执行人自然而然就有钱了。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这样很不好。 就和很多人对医院一样抱有不切实际都幻想一样,以为只要到了医院,病都能治好了。 这种幻想造成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一旦无法按照判决获得赔偿,就会把怨气撒在法院身上,撒在律师身上,撒在被执行人身上。类似的情况在医院表现就是医闹,在法院的表现就是缠访闹访;另一种就是到处哀求,求律师想办法,求法院想办法,到网上哀求提供方法,找有关系的人试图贿赂法官。类似的情况在医院表现就是在医院告诉可能治不好了,就到处求仙问药。 对于这种情况,最切合实际的就是询问法院是否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票信息。如果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而你认为仍然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还没有执行,可以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如果你也没办法提供,就按照相关规定,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措施,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执行。 终本后并不是彻底没有希望了,按照相关规定,法院仍会定期查询相关财产信息,一旦有财产时就会恢复执行。而你也可以关注对方的情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您的点赞、评论、关注都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无奈,你没有选择余地。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再已执行不能而终止执行。尽快完善法律的不妥是当务之急。要解决执行难,首先应解决:1,很多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从建立公司起就已经做好退的准备。真正的老板,就是实际操作人。不当法人,不入股。以法定代表人名誉在外签订合同,一旦引起无法弥补的损失纠纷,就可退出来。将一无所有,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定代表人,推到前台。法院也很无奈,也无法律依据可执行。即使明知道操作人,有成千上亿的财产,却也无法执行。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不能"而终结本案。 2,判决书下来后,一切执行程序,调查财产,应该由法院去执行。而不是要申请人去申请执行。 3,执行其间,调查被执行人的一切情况:婚姻,工商,住址,工作,银行资金等等都应该由法院去完成。 4,变更被执行人依据及其它所需证据也都应该由法院调查完成及变更。因为申请当事人没有这方面的资源。 5,应该查清实际操作人,如果确实因为操作人(实权人)才是真正把握公司命运的人,就可以变更实际操作人为被执行人。 6,故意逃避,规避法律责任的,法院有专门在外调查的刑警,并在全国追捕,一旦查清有故意逃避,规避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操作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7,提高政府执法人的待遇。 8,申请当事人有权监督,评论。政府部门在年终考核时,申请当事人的评论,可作为参考。 9,政府部门首先带头,遵纪守法,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好人好事,要表扬,宣传。坏人坏事,一定要依法,依规严惩。 既然有能力执行,又是强制执行,真的会执行不了吗?不,不,不,其实是法律漏洞太多,国家没有真正去执行老赖,而且各部门也没有法律依据积极,无条件地配合法院,当事人。1,法律取消执行不能,2,取消终止执行,3,取消老赖在起诉前,后,转移的财产,应认定为恶意转移。4,拘留后,直到老赖付清欠钱,才可放出来,5,对拘留在一年(含)一年,不还钱的,即转为刑事案件可判十年以下。6,在全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招聘,7,工商不注册,8,限制一切,让老赖寸步难行。9,全国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举报老赖,10,取消老赖隐私权,11,可在全国银行查询老赖帐号,12,全国电信,移动,联通,规定所有公民一个电话终身制,凭身份证办理,并且衣,食,住,行都可查询。13,公,检法一网可查询任何财产(包含无证房产)车辆。14,规定法院办案时间结案(真正执行到位才叫结案),15,案件判决,执行终身制,16,当事人有权利监督,对案件进行评论,政府以此作为年终考核奖。17.取消当事人寻找被执行人,财产。18,从审判,到执行 发表关于执行的任何案件。19,与老赖有接触的任何人,不能管理老赖转移的财产,20,任何人见到老赖,应向法院报警,21,任何单位,个人,公,检,法应积极,无条件配合法院。22,法律规定限期老赖无条件履行法律判决文书,如规定期限在全国范围统一执行。 就现在的法院执行,"终本"就是个筐,无财产的、不愿执行的都会装进这个筐,即便是你不同意,也少不了这样。目前的体制就是这样,没办法。 以下是给当事人的建议。 1、并不是"终本"以后,案子就黄了。只不过是临时挂起来,今后有机会还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只要当事人自己不放弃,案子永远黄不了。 2、终本以后,对于被执行人的上黑名单,可能住些日子就撤下,但是限制高消费一直挂着。 3、恢复执行的条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 4、今后的努力方向:关键是找到对方的财产,例如查明他在某处打工,会有工资;查明他在某地做工程,也会有收入等等。 5、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尝试搜集拒执罪的证据,尽管比较难,但是这是比较有效的手段。 以上回答供参考。 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诉讼? 打赢了官司,申请执行。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个难点。这里有个真无资产可执行,还是有资产转移,隐藏 ,变卖?需要法院认真调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知被申请人有财产,但不知在哪里?法院以追求结案率为由,强制申请人签字中止或终结,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有六种中止情形,有四种终结情形。都没有"无财产可执行",就可中止诉讼的情形。只有"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也可能也包括"无财产可执行",做为结案的其中一条。这个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了。 无财产执行案件,一般到了执行期限都会终本,即使你不签字,法院也会直接裁定终本,案件终本后会进入终本库,然后系统会轮流的自动查询被执行人冻结的财产账户信息,根据终本库的案件数量,可能2-3个月自动查询一轮。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法院会重新启动执行,对新发现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划扣等等。故案件终本只是告知申请执行人你的案子暂时告一段落,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仍然有效。 判决后申请执行了,对方无财产,法院让签字,终止本次执行怎么办? 这种事情我也碰到一次。一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其实也不是没有财产,只是财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同时还存在其他不好执行情况。法院便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一开始以上班没空等理由拒绝前去法院签字,但法官说下班时间以后,晚上,或者周末都行。当事人最后挨不住法官的说辞,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考虑到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我们也要求法官向其他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 客观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确实属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即便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不会影响。但申请执行人同意,那对于法院来说就不会存在其他争议性或纠纷性问题。不过即便你不同意,法院还是有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种情况在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 法眼扫描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几千万的机器设备了,但执行员仍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要终结一起执行案件,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从上面的条件看,终结本次执行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但有的执行员因为结案的压力,就会找申请人谈,要求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后果是什么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看到了吗?可以作结案处理,执行员的结案率提高了,完成任务了。 那么申请人的权利损害了吗?不会的! 如果申请人发现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甚至在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所以,终结本次执行,并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但能让执行员结一个案件,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 这个"终本裁定"看起来挺神奇的,就不知道这样的做法意义在哪里?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是经常存在,即使你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对方也应当履行这个判决书,但是当你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你发现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确是让人比较窝心! 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谁让他没有钱呢? 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无限期的等下去,一直把这个案子搁置到这里,所以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会先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给你出一个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但是这也并不代表你这个案子就到此为止了,就永远拿不到钱了。 你需要等待执行人什么时候财产或者你又发现了财产线索,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这样可以依申请或者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来恢复执行。 另外像这种对方没有钱可供执行的时候,也可以把对方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这样可以限制他的出行和自由,也便于我们掌握他的财产动态!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申请执行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本前会找申请人谈话告知法院前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已采取的相应执行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并征求申请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告知待今后发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了解了法院确已做了很多工作的情况下,确实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时,会同意终本并签字确认。当然也有一些申请人可能会不同意也不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也是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论是申请人同意终本,还是法院在申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本,都不影响申请人在法院终本裁定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判决后申请执行了,对方无财产,法院让签字,终止本次执行怎么办?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方面执行程序问题:终结本次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 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是终结本次执行较为常见的做法。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签字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的方式终结本次执行。只不过这种方法相对来说更为复杂,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大。 况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会给后续申请执行带来阻碍,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