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凤阳民户的编民与土民 根据人口的来源,明朝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与土民两类。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来源广泛,构成明初凤阳县民户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亲自下令组织的14万江南人口,如正统年间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陈璇,其先江阴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资产甲于编户,徙实凤阳,子孙遂为凤阳人,就是凤阳编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3342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虽然凤阳县逐渐参与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义上拥有土民的管理权。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田赋有旱地、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1升9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646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3两。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万历四十年,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中上至下下8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担有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872。9516642两。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因此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实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明太祖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圣谕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赋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地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诈称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凤阳,昔之丰、沛也,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的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担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关注,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 又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洒,无别项杂差。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刘镇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的时间段中,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终明一世的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与编民共同承担赋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户,与民一体当差,一见于弘治十五年,再见于正德五年,又见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在凤阳抚、按官看来,土民承担赋役早已有之,绝非嘉靖年间方才出现,刘镇所谓的旧制是虚妄之言。 朝中大员也支持凤阳巡抚、巡按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认为:故土民独蒙优渥之典,然必隶籍凤、临,与编民一体当差,二百六十年来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汤沐而拱护陵园者,意良深也。至于刘镇所谓土民不承担赋役的旧制,毕自严不仅予以否定,还认为刘镇的目的是将土民原本缴纳给凤阳县的赋税占为己有,充群奸献媚之阶梯,是变乱祖制的行为。朝廷最终同意了凤阳官员的奏请,将凤、临二县土民仍复籍有司,照旧纳粮当差施,以还祖宗旧制。 由此可知,明代凤阳县土民事实上长期承担赋役,并被时人视为常态。而相较于尚书、巡抚等 大员,知县对此的了解更为细致,袁文新在其编纂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土民承担的赋役的具体名目。 与编民类似,土民的赋役也被分为田赋、丁赋、各项杂差徭役三类:田赋方面。无论水田、旱田,皆免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值守洒扫;丁赋方面。土民根据各自的情况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万历二十九年纳银1。7两至0。1两不等;与编民类似,土民也承担有名目众多、折银缴纳的徭役杂差。 万历末年土民徭役杂差的名目为:本府知事厅民壮工食银、本县教官增加禄米银、本县巡风民壮、本县正堂并佐贰首领各官马夫银、本县儒学教谕门子、本县儒学庙夫库斗、本县儒学膳夫银、操江军饷、存留府库户口食盐银、本府新官到任公宴银、科举宴银、宾兴举人银、销缴勘合银、奏缴银粮本册包本什物银、仓院满册纸札银、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伞扇轿乘银、学院岁考供应花红等银、生员科举盘缠酒席、举人会试盘缠、春秋祭祀丁坛银、门神桃符迎春花宴银、买历日银、查盘造册纸张、备用银、公费银、支应下程中火小饭心红银、上司阅操行香银、上司并本县团裙坐蓐银、察院桌椅朱盒银、修理司府棚厂银、处决花红银、守备太监衙门听事农民工食银、太监奉御银、库夫工食银、库书工食银、察院门子工食银、斋夫工食银、本县训导门子、斋夫工食银、座马草料银、走递马骡草料银、南京太仆寺快手工食银、各上司按临驻扎供应柴水木灰鱼米等银、归复民壮军饷、荆府校尉、本县乡贤名宦祠祭祀、新增募兵赋役军饷、颍道民壮工食银、南京会同馆驴价、王庄驿骡价、看监禁子工食银、轿夫、灯夫工食银、孤贫布花、刑具卷箱白牌、季考生员供应花红笔墨纸张、考贡盘缠、迎送上司执事人员盘缠、岁贡盘缠、朝觐盘缠、河夫银。共60项,每年纳银总计2876。3668两。 虽然地方官称土民赋役征之自陵祭署以供陵祭之需,而县不与焉,但由名目便可知晓,在多达60项的徭役杂差中,绝大部分都与凤阳府、县有直接的关系,其中如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等更与府、县官员直接相关,却没有一项与朝廷规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关。 若合并共同承担的项目,将土民与编民承担的徭役杂差项目相合计,共有78项,恰好是万历末年凤阳县各项旧派、新增徭役杂差的全部。可见,土民、编民承担的各项徭役杂差皆源自凤阳县的摊派,也收归于凤阳县。虽然土民名义上不归凤阳县管理,但实际已被纳入了凤阳县的财政体系中,与编民共同承担凤阳县的需求。 土民承担徭役杂差的情况绝非晚明才出现,早在洪武二十九年,凤阳县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买通官员逃避徭役。明太祖得知后,下旨斥责,为民者趋事赴工,理当之事情,全免粮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汉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趋事赴工。崇祯二年李侍问反驳刘镇时提到的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即是此事。可见土民从未被完全免除徭役杂差,即便是明太祖也认定土民应该承担一定的徭役。而自称县不与焉的凤阳知县袁文新也承认,凤阳县对待土民或时有额外不在科催,如考贡、送迎、济贫、储社,间亦从征,早已将其纳入到凤阳县的赋役体系中。 事实上,归于祠祭署管辖,负责祭祀、洒扫皇家陵寝的土民承担来自州县的赋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为皇家陵寝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对署户的管理极为有限,被戏称为烧香衙门,署户实际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计丁征银,又有杂役,杨王坟所在的盱眙,署户也承担丁赋和众多徭役杂差,由于负担较重,嘉靖年间还出现了署户何雄,因年荒,携二女卖与乐户为娼的情况。 总之,土民承担一定的赋役,不仅在凤阳县客观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惯例。因此上至尚书、巡抚,下至凤阳知县,都认定土民承担赋役是合情合理的,甚至将其提升到率土之滨,有不输正供之王民,非制也;合邑之内,有不服有司之百姓,非法也的高度。而天启五年至崇祯二年土民不承担任何赋役的情况,只是因守备太监刘镇个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状态,不能被视为常例。 三、永免税粮徭役的亲邻二十家 虽然免除田赋是极大的优待,但凤阳土民仍需承担丁赋和名目众多徭役杂差,远没有达到全免赋役的程度,不能与《明太祖实录》或《凤书》收录的圣谕相契合。然而明太祖所言的永免税粮徭役并非空言,洪武二十七年凤阳县重新编排赋役时,户部特别指示,因优免有例,不能让钦免土民承担赋役,可见在土民中确实存在不承担赋役的特殊群体,要厘清明代凤阳赋役优待政策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明确这一特殊群体的范围。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皇陵祠祭署上奏:皇陵旧有二十户邻近仁祖淳皇帝御居,蒙太祖高皇帝赐与田宅,蠲免粮差,令其朝夕洒扫殿宇,朔望陈设祭祀。正统初,凤阳府知府熊观奏其子孙散居甚众,乞于有司附籍,庶凭稽考,蒙令照旧于祠祭署附籍,仍免粮差。奏疏中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享有蠲免粮差的仅是朱元璋的旧邻,即皇陵旧有二十户及其子孙;二是虽然皇陵旧有二十户子孙众多,规模早已超过最初的20户,但仍与其先祖一样,附籍于祠祭署。显然,这是一个享有赐予田宅、蠲免粮差的特殊群体。 通过更多的材料,可以更深入地揭示皇陵旧有二十户的面貌。洪武十一年,由明太祖与礼部官员共同商定,制定了凤阳土民供应皇陵祭祀的方案:正旦、冬至太牢祀,每九社供办;清明、中元、孟冬朔,每五社供办;朔望各一社供办;闰月亲邻二十家两社供办。其中亲邻二十家毫无疑问就是《明英宗实录》中所称的临近仁祖淳皇帝御居的皇陵旧有二十户。透过此方案可知,虽然人口已经超过最初20家的规模,但他们仍被统称为亲邻二十家,这些人被单独编为两社,所承担的供应皇陵祭祀的任务仅在闰月,负担较之普通土民轻得多。 亲邻二十家地位高于普通土民表现于各个方面。皇陵有皇城、砖城、土城三道城,土民负责各处的值守洒扫,其中最核心的皇城只能由亲邻二十家轮流值守,砖城中与祭祀密切相关的神厨亦由二十家厨役人户看守,普通土民只能在皇城与神厨以外的砖城、土城轮流值守。 亲邻二十家之所以有别于普通土民,原因在于他们不仅是明太祖的同乡,还是旧邻。元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亲至濠州谒父母陵墓,见故老汪文、刘英,令其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是为亲邻二十家之始。这一群体直到晚明仍村上数家茅屋,柴扉上犹施朱,显示着其特殊的地位。《凤阳新书》卷首《中都形胜总图》有地名为二十家营,今安徽省凤阳县明皇陵以北仍有二十营乡、二十营村,也印证着这一群体的存在。 作为明太祖的旧邻,亲邻二十家虽也属于土民,但在户籍上却与普通土民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土民附籍于县或卫,亲邻二十家则附籍于祠祭署。凤阳府曾试图将亲邻二十家与其他土民一样,纳入府县的户籍,却招致他们不满,并申诉至朝廷:初供事皇陵二十户,洪武中赐以田土房屋免其徭税,令隶皇陵卫。后经兵流移,悉取回祠祭署附籍。既而凤阳府奏请附其土民籍,仍免徭税,有犯盗贼者黜之别籍当差。至是陵户王和等言:自祖父以来供事皇陵祭祀,今欲附籍府县,概编里甲,是弃臣也,亦恐皇陵之大,供事不周。上命仍旧籍,惟有罪乃与平民概论。 凤阳府纳入户籍的失败证明了亲邻二十家与普通土民存在巨大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由此段材料可知,凤阳府承认此20户及其后人享有免徭税的优待,并愿意在其附籍凤阳后仍给予免除徭役、赋税的特权,而蠲免粮差、免除徭税所对应的正是永免税粮徭役,可见明太祖所言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并非空话,只是其完全意义上的适用对象仅是六十四社土民中独特的两社亲邻二十家,惟有这些人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 直到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在定义凤阳土民时,仍将其分为太平八里、祠祭署户二十家,太平八里是普通编户的土民;祠祭署户二十家应是附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户。作为土民中的特殊群体,直至明末他们依然与普通土民相区分。 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天启五年守备太监刘镇的奏疏,其所言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并无别项杂差的署户旧制实际是亲邻二十家的待遇。刘镇试图混淆普通土民与亲邻二十家的区别,结果被李侍问、毕自严等人识破。事实上,明朝人对凤阳享有的赋税优待政策并非如后人理解的那样模糊,(正德)《明会典》载: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国朝列卿纪》云:命复凤阳、临淮二县民杂差。《续文献通考》亦曰: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在这些编纂者看来,优待仅限于免除当时的杂泛差役而已,与全免税粮徭役差距甚远。入清以后,凤阳的赋役优待政策被取消,其曾经的实施情况也逐渐模糊。《明史》等后世史籍又多直接参照引用《明太祖实录》中的笼统记载,加之明代凤阳地方志没有明确地辩明亲邻二十户与普通土民的区别,遂使后人易受误导,以为明代凤阳县全部百姓或全部土民的所有赋役都得到了免除。 总之,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优待的既非凤阳县的所有百姓,也不是全部的土民,而是土民中隶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家,后人所谓的永免之说严格意义上只适用于这个较小的群体。 四、赋役优待与地方社会 普通土民虽然不能完全免除赋役,但享有一定的优待,也是朝廷赋役优待政策的受益者,亲邻二十家仅占土民64社中的2社,就人数而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土民才是优待政策最主要的收益群体,因此探查明代凤阳的赋役优待的效用与影响,必须关注普通土民群体。 土民无田赋,仅以土地产出供应皇陵祭品并轮流值守洒扫。凤阳土民初设时有3000余户,与皇陵祭祀规格完全相同的祖陵,仅有陵户293户。祖陵以293户即可供应祭祀,十倍于其的凤阳土民供应祭祀压力应较小。加之凤阳田之膏腴,国初以给祭田、赐田其余二十六里编民所受皆硗薄田地,土民以供应皇陵祭祀为田赋,实际负担较之编民要轻得多,且不存在辽饷、剿饷、练饷等加赋。这种情况终明一世始终未变,在临淮县,土民与编民不同数额的田赋甚至延续到清代,直到顺治年间因知县周邦桢的介入才归为统一。 编民的丁赋普遍是土民的2倍以上。土民上上等的丁赋仅大致相当于编民中下等。即便在下等层次中,二者的数额差距有所缩小,土民的负担仍只是同等编民的二分之一甚至更低。 就徭役杂差而言,万历末年土民年缴纳2876。3668两;编民年缴纳2872。9516642两。仅对比总数,土民与编民基本一致,若以土民编户八里、编民编户二十六里作为人口数量加以衡量,似乎土民负担重于编民,实则不然。土民八里、编民二十六里的划分是明初制定的,这种划分虽被长期沿用,但各里的人口数量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万历二十九年,凤阳编民二十六里,五千六百七十八丁;土民八里,八千三十八丁半。正如何炳棣所指出的,丁数自然不能作为人口的统计数据,但若以丁为计量单位做平均统计,土民平均每丁承担杂赋约为0。36两,而编民平均每丁承担的杂赋约为0。51两。以赋税单位丁衡量,编民的杂赋远多于土民。虽然无法比拟亲邻二十家,但正如抚、按官员所意识到的,土民丁繁而粮较轻,编民丁耗而粮较重,普通土民较之编民所享受有赋役优待是毋容置疑的。 洪武十一年区分土、编民时,土民共有3342户,而编民中仅洪武七年来自江南的移民就有14万,享有赋役优待政策的土民只占人口总量的极少数。但在明代200余年的时间里,凤阳县的人口数量与构成发生了剧烈地变化。成化年间,凤阳县已减少至户6398、37076,嘉靖年间又降至5488户,万历六年再降至2178户。人口的流失以编民最为严重,明代凤阳里甲数量始终未变,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统计户口时发现编民虽有二十六里,而有一里止存四五甲者,有一甲止存一二口者,总人数仅有4700口。对比洪武年间的人口,晚明的凤阳已是户耗者十之七,口耗者十之九。 土民没有具体的户口统计,但可通过与编民对比的方式推测其在地方社会中的构成比例。万历二十九年凤阳县土民的丁数是同期编民丁数的1。4倍。丁数不能直接用于计算人口数量,但作为赋税单位,1。4:1的比例至少可以证明土民的实力已超过编民。以丁为计量单位,则万历四十年土民徭役杂差的负担约为编民的70,而二者所纳总额却基本相当,约为1:1。001。在负担较轻的情况下,缴纳总数却基本相同,可见此时土民的总体实力与人数很可能超过了编民,明初编民占绝对多数的人口构成已被彻底改变。并非只有编民才存在人口损失的情况,土民逃散亦有发生,但显然没有编民那么严重。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下,发生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显然是人为因素,作为土民与编民最显著的差别,赋役优待政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享有优待的土民日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群体,社会风貌却并未发生有效的改善,在仕官者看来,凤阳仍是呻吟之民,生理未复视他县。万历末年万嗣达上任知县伊始,所见室庐几见逃亡去,膏血都从雇役枯。崇祯年间钱士升更是眼见中都人鲜,土著野为瓯脱祖宗汤沐之乡,乃有竭泽露根之象。如果说编民人口因难以生存而损失,那么正如时人所见,留下的土民也处于极低的生活水平。 事实上,即便是享有全免赋役的亲邻二十家也并非如明太祖所愿得以生活优越。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召亲邻二十家觐见,却因衣衫褴褛无法上殿,明太祖不得不下令:着尚衣监每人与他衣一袭,靴绢各一件,穿了来见。可能是觉得旧邻衣衫褴褛有失颜面,此事之后明太祖干脆下令:老的们路途遥远,江河雨雪不便,今后不必来了。永乐帝迁都北京以后,入朝路途遥远,花费颇多,父老多不乐为之,即便有府县督遣,也多中途逃归,不得不锁项批解上京。晚明沈士谦途径凤阳,所见亲邻二十家的房屋亦是茅屋、柴扉。最受优待的亲邻二十家尚且如此,普通土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在明太祖的亲自布置下,洪武年间朝廷大量移民凤阳,一时呈现出物大而盛南北民大和,会百族错居,动十万数的景象。数量众多的移民使土著居民反而成为人口中的绝对少数,繁盛的景象也改变了曾经贫弊苦的社会风貌。有趣的是,历经200余年,凤阳县不仅回归了明初移民之前百姓生活水平普遍低下的风貌,甚至明初土著居民的后代也再度成为地方社会的主要群体。而作为一项在明初仅适用于凤阳县极少数人口、对社会实际影响较小的福利政策,虽然未能如明太祖所愿,显著地提升父老乡亲的生活水平,使之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却起到了维持土民人口基本稳定的作用,经过200年的积累,最终改变了凤阳县地方社会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