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当一群人在讨论一件事情,并需要做出决定的时候,人们常常会考虑这样的问题:群体做出的决定是否被这个群体成员所接受,或者说群体愿意接受一项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比如进行立法,由一个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一项法律条款,需要考虑一项法律条款能否被委员会所接受并通过,甚至要考虑它能否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可接受性主要是衡量某一个对象在何种程度上被主体肯定或认同的概念,在哲学、政治、法律、经济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讨论。无论在何种科学领域研究可接受性,有一点是被普遍认可的,即客观事实是必须被接受的。这样就存在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当事实发生之前,理性的人如何去接受它。许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讨论尚未发生的事情是否可接受。由于基于命题构建的逻辑公理系统能够为没有成为事实之前的命题做出辩护,因此,哲学家和认知科学家们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将命题作为可接受性的对象展开研究,主要讨论理性的人究竟什么时候应当接受一个命题。卡普兰(MarkKaplan)是其中的代表性学者,他最早提出了个体对命题接受的理性公理系统。从21世纪初开始,在利斯特(ChristianList)、迪特里希(FranzDietrich)等学者努力下,以讨论判断聚合困境(DiscursiveDilemma)为核心的群体判断聚合理论得到快速发展,由此也产生出理性可接受理论的新问题:群体关于命题的理性接受该如何刻画。很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有代表性的包括都文(IcorDouven)和罗曼金(JanWillemRomeijn)提出了个体等级的可接受性与群体等级的可接受性存在相似性;钱德勒(JakeChandler)详细讨论了利用概率刻画个体可接受性的方法以及相关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首次给出了群体可接受性公理系统。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将群体可接受与个体可接受进行了类比,构建了一种与个体可接受理论相似的群体可接受理论,而这样将群体作为个体抽象物进行重建的做法,又是被森(AmartyaSen)等人在讨论群体理性时所极力避免的。 本文将在森提出的应当关注可行能力(Capabilities)的理性选择理论范畴下提出一种群体理性可接受性的概念。它既避免了将群体作为个体抽象物进行重建的弊端,又对经典的群体判断聚合困境提供了比较合理的解决途径。但同时发现,这样的群体理性条件也会导致一些违反人们群体决策常识的问题出现,比如,它为少数决定制的群体决策规则做出了合理性辩护。 本文的第2部分将提出个体妥协性与判断聚合困境的关系;第3部分将在可行能力理论基础上构建一种新的群体理性可接受性条件,将证明在此基础上,确实能为判断聚合困境提出新的解决途径;第4部分将证明这种群体可接受性条件会给群体理性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它为少数决定制的群体决策规则做出了辩护;第5部分是结论。 二、个体判断的妥协性与判断聚合困境 首先从判断聚合困境经典的例子开始。假设有一个3人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它做出是否通过一项法令的决定主要基于其成员对一组命题的理性判断,每个成员需要对以下三个命题进行判断: p:土地资源是有限的。 pd:如果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应当立法严禁土葬。 d:应当立法严禁土葬。 通常在立法委员会里对三个命题的判断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意见。一个是坚定的支持者,他的立场是要求立法禁止土葬,给出的理由是他认为上述三个命题都是成立的。还有一个是强硬的反对者,他反对禁止土葬,也认为土地是有限的(即赞同p),但出于风俗习惯的考虑,他不认为土地资源有限就应该禁止土葬(即反对pd),得出的结论是不应该通过立法禁止土葬(即反对d)。另有一个是态度比较温和的,他虽然也认为不应该禁止土葬,但给出的理由是土地资源并非有限(即不接受p),他同意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应该禁止土葬(即接受pd)。三类意见的表达见表1。可以看到支持者、反对者和态度温和者三个人的判断都是一致的,但用多数制规则聚合的时候结论却出现了不一致,也就是基于前提的多数聚合规则得到的结果与直接在结论上运用多数聚合规则得出的结果不一致,这就是判断聚合困境。 如果允许个体判断对命题的取值进行合理的变动,我们能够对判断聚合困境产生的原因给出一些新的解释。对于态度温和者来说,假设他对结论d的判断是通过前提导出的,那么我们将他对结论d的判断改为真是存在合理性的,因为做出这样的修改后他的判断集仍然保持一致(见表2态度温和者行),运用多数规则可以得到群体一致的判断集合(见表2多数规则聚合1)。同理,如果支持者对土地是否有限并不完全确定而改变对该命题的判断(见表2支持者行),也可以得到群体一致的判断集合(见表2多数规则聚合2)。由此可见,当群体中部分个体在一些命题上做出妥协后,可以通过多数制规则聚合得到一致的群体判断集。更进一步的,如果我们将能够经得起群体成员的批判性审思作为群体理性要求,那么可以认为个体判断在命题上的不可妥协性则是刻画群体理性可接受性的基础。 三、群体理性可接受与可能性定理 引言部分提到都文、罗曼金和钱德勒等学者提出的群体可接受理论的共同点是都以经典概率论为基础,这一类理论给出了一种容易被接受的刻画群体可接受性的模式,但其被接受的原因恰恰是我们需要避免的。这一类理论将群体做了主体化的处理,仿照个体可接受的模式构建了群体可接受。这种将群体作为个体抽象物进行重建的处理方式看似合理,但实际上,从马克思(KarlHeinrichMarx)到森,在讨论社会群体问题时,都极力避免以个人的思考方式来考量群体的意志,明确反对将群体作为个体抽象物进行重建的做法。为此,我们必须对群体理性可接受性进行重新考虑:一方面,它必须考虑个体的评价;另一方面,它又应当区别于个体的可接受性,符合群体理性的特点。 森提出的可行能力理论为我们构建新的群体理性可接受性提供了一种范式。可行能力的核心思想是对选择合理性的评价不从效用或资源的角度展开,而是评价个体是否有做出更好选择的能力。例如,在评价教育是否公平的时候,我们也许很难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做出评判,因为持有不同评价标准的人对公平的认识可能完全不同,平等主义者会支持最穷的人群,自由主义者可能会支持教师应当拥有更多资源,但是我们可以将每个个体拥有选择更好教育的机会作为是否公平的评价标准。在这一点上,尽管持有不同的理性审思标准,我们也能在公平的评价上达成一致。 根据可行能力的思想,在讨论群体可接受性时,我们考虑的重点不是寻找一种方法来直接评价一个结果是否被群体所接受,而是关注一个命题如果作为群体判断的结果,它是否保持被群体接受的能力。从另一角度讲,要评价的是群体是否有不接受一个结果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即便我们无法判断一个结果是否应该被群体接受,但至少能够把明确被质疑的命题排除在群体判断以外。 四、结论 本文主要在判断聚合理论中引入了判断可妥协的概念,并证明了个体的妥协性构成了判断聚合困境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利用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提出了新的群体理性可接受性条件,并证明了在对群体理性要求是可接受且一致的前提下,则经典判断聚合理论中的不可能性定理有新的解决途径。更进一步,我们继续证明了个体妥协不能改变群体的可接受性,上述新的群体理性可接受性条件为少数决定制做出了辩护,这也违反了群体决策常识。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揭示了群体理性决策的复杂性,当我们克服一种理性决策困境的同时,又将产生新的不理性因素。 从总体上看,本文在为解决判断聚合困境提供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并刻画了群体决策中一种关于可接受性的困境,即少数决定制与群体决策结论的理性可接受之间是相互协调的。一方面,群体决策结论的可接受性仅仅与个体不愿意妥协的判断有关,更多的关注群体中每个个体坚定支持的判断对于改善群体决策的可接受性是有利的。因此,当我们在进行群体决策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引导每个个体更清晰的表达自己不可能改变的判断,这是群体理性的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群体表决将更有利于形成一致的群体意见。另一方面,完全忽略个体可妥协的判断又将导致少数决定制,也就是说当我们在进行群体决策的时候,群体中没有明确反对的意见就表示被群体所接受这样一条规则实质上将导致少数决定制,而在实际的群体决策中少数决定制通常被认为是不民主的,采取这样规则得到的群体判断也是不可接受的。这种两难境况的形成,本质上还是由人们对群体决策理性认识的复杂性造成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思考到底是更应该关注群体决策规则的合理性,还是更关注群体决策结果的合理性,这两者往往并不是一致的。从群体决策现实层面来看,本文结论给出的启示是处理好个体可妥协判断和不可妥协判断在群体判断聚合过程中的表达,是改善群体决策可接受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