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来袭,多款产品即将下架
10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犹如去年重疾险新规发布,可谓是行业的又一地震,多款产品即将下架。
为大家更加清晰直观的了解,我们归纳总结了以下七点:
要点一
投保区域放宽
这次对互联网产品的地域放宽了限制,符合互联网保险销售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
但是针对服务性强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这意味着以后大家也不用因为不在投保地区,而错失好产品了。
要点二
可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保司门槛提高
对保险种类做了限制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设置了门槛。
第一类:可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条件需满足以下要求: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20% ,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 B类 及以上。 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 100% 。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 C级 (合格)及以上。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类: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则需满足更高的要求: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 150% ,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 30亿 元。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 A类 以上。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 B级 (良好)及以上。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三
互联网只能卖这几类险种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 意外险 健康险(除护理险) 定期寿险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也就是说,之后的互联网保险将会保障会更简单纯粹。但是 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以后都不能在网上销售了。
要点四
产品要符合规定
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产品需满足以下要求: 产品名称应包含 "互联网" 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 35%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 ,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 (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五
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将会提高 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 在线投保、在线核保、在线承保、在线服务 ; 咨询接通率不得低于 95% ; 核保确认时间不超过 1 天 ; 电子保单应自承保后 2个工作日 内送达投保人; 在线保全事项应在申请提交后 2个工作日 内处理完毕; 理赔时效不超过 30 天 ; 退保时效不超过 3 天 ; 在线投诉 1个工作日 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有了这些约定,之后购买互联网保险,就不用担心理赔时效太慢、客服回应不及时等问题了。
总的来说,这次互联网保险改革对医疗险、意外险、重疾险、定期寿险这四类险种影响较小,大部分保险公司也能符合要求,按照新规在2022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就好。
影响较大的就是增额终身寿险和年金险,以下为目前市场热销的产品下线通知,持续更新中。
这些高性价比的产品,就要随着新规的正式实施而被下架,到2021年12月31日就要跟我们说再见了。还不赶紧把握机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