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路径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2021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科技保险的保障作用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等。
科技企业因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担保能力弱等先天限制,对风险投资资金的早期介入需求强烈。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问题
科技投资保险是指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长期综合性保险。从2006年我国科技保险试点的正式启动以来,我国科技保险的体系结构已初步建立。在我国,科技保险以"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模式运行。随着科技企业需求的多样化,科技保险种类逐步丰富,但我国科技保险总体发育速度滞后于科创产业发展需求,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科技保险覆盖率较低。当前,我国已成立科技保险支公司超过20家,然而,法人层面的专业科技保险公司仅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家。2017年到2020年间,科技保险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风险保障超1.79万亿元,仅占全国财险总保障额度的万分之0.8,保障覆盖率较低。
二是科创企业保险意识不强。一方面,科技保险市场推广时间不长,且较传统保险结构更加复杂,科技企业对其认知度不高,叠加风险意识薄弱,在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投保意愿不强;另一方面,目前科技保险的宣传推广主要依靠传统展业模式,大多科技保险人员缺少行业的专业积累,对企业科技创新情况了解不足,无法有效提高科技企业对于科技保险的接受程度。
三是全周期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动力不足。目前,我国科技保险产品约180款,大多集中在财产、责任保障或费用补偿,产品适应性不够。受限于科技保险统计数据不足、知识产权评估和处置难以及"高新尖"技术风险难控等问题,科技保险公司难以触及服务科技发展的本质,保险公司更倾向于服务成熟期的企业,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意愿并不强烈。
以色列科技保险的成功实践
作为全球风投资金聚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以色列具备良好的创业生态系统。除了依赖建立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和技术孵化器来有效分散科技创新风险外,科技保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以色列境内60%左右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获得风投资金的科技企业均购买了科技保险,通过支付少量固定的保费将大量不确定的科技风险转移给专门的保险公司。
在良好的科技保险支撑环境下,2020年,以色列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交易数量达1143笔,首次投资占33%;共获得融资99.3亿美元,种子轮和A轮融资占比达84%。
以色列科技投资保险模式充分吸收了全球通用的科技投资保险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以色列模式",对科技创新助力显著。
以色列在科技金融领域有一整套的政府主导和扶持机制,以科创基金与科技保险为两条主线,两者相辅相成。科创基金方面,以"政府—母基金—子基金"模式运作。首先,由政府出资成立政府产业引导性质的母基金,然后,通过市场化运作,以注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其他新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可以发挥更直接、更显著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科技保险方面,政府规定科技企业必须投保科技投资保险才可获得科创基金资金,保费由科创基金提供。
因此,以色列科技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由政府引领,科创基金提供保费,科技保险公司为不同发展周期的科技企业提供长达7年的综合性保险。科技保险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一系列综合险种组成,涉及科技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阶段。为进一步分散风险,已承保科技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大多数会购买境外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保单。通过承保时间的长期性和保险内容的多样性对冲科技企业和风投资本的高风险。
我国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的关键
从以色列科技保险模式来看,科技保险的核心既是对风险资本的有效引导和投资保护,也是对科技企业的成长促进和孵化培育。这需要我国保险行业的创新,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领。以色列"科创基金+科技保险"的科技金融扶持模式,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性。政府既向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供给,又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降低了投资者的疑虑,提高了投资积极性,实现对社会资本流向的引导,对我国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首先,加强政府的支持和投入。针对科技企业普遍投保意愿不强的现状,除了需要加强科技保险投资者教育以外,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广。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在部分省市先行试点,抓住国家鼓励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契机,投入精力,大力推广,以点带面,创新引领全国科技保险的创新发展。
其次,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从以色列科技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我国保险公司需要研发自科技企业孵化期开始,针对各时期面临不同风险的长期综合型保险,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因此,为更好地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建议科技企业加强与科技保险机构合作,配合提供相关经营数据,以便科技保险公司设计出更符合科技企业特性的保险产品。同时,为应对创新可能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强化对科技保险再保险机制的研究。
再次,打造科技保险生态圈。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的保险产品期限基本都是一年期,缺乏长期稳定的综合性保障。因此,除了加强产品创新之外,我国有必要加快组建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建立与政府、银行、非银机构以及科技企业的合作生态圈,为科技企业提供全周期综合性保障。(来源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记者 朱莉妍)
编辑:蒋梁
审核: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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