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遭同行商业诋毁,苏泊尔终审获赔300万元
# 康巴赫发"感谢信" #
2019年双十一前夕,《羊城晚报》三版整版刊登了一封《感谢你,苏白尔》感谢信,信中内容称:"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 ",右下角署名来自于同行公司的品牌康巴赫。
它有别于一般的广告,更像一则指责书,火药味十足,此举立马引发了大众热议。
除此之外,新浪微博陆续有微博大V接连发声,内容指责"苏泊尔"侵犯了康巴赫蜂窝不粘锅技术的专利权,侵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康巴赫发现苏泊尔在电商平台推广不粘锅产品时,立即开始"维权"。但康巴赫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选择登报等形式引发舆论战来反击。
#苏泊尔向法院起诉 #
苏泊尔没有坐以待毙,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苏泊尔公司以康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2019年11月,苏泊尔公司正式起诉,认为康巴赫公司发布的大量信息已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认定B公司商业诋毁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立即删除相关平台上的内容,应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
# 什么是商业诋毁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诋毁的案件频繁发生。那么在商业竞争中,怎样的行为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呢?
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点:
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主。
企业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业务发表言论的行为。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商业诋毁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不良后果。如直接的财产损失,或者是对市场商誉的影响,使相关公众均对该市场主体或其商品产生负面评价,从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和市场份额。
企业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业务发表的诋毁言论,尤其是通网络形式进行,极易触发法律风险,更严重的可能会有刑事风险。
《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