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理财项目宣传,许诺高额回报,共向1117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6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9亿余元。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五名被告人在该营业部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10万元不等。 向1117人非吸5.6亿余元 造成损失1.09亿余元 2013 年 6 月,大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地址位于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其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该公司成立后设立某营业部。 被告人王某某自 2016 年 1 月起任该营业部团队经理、部门经理,期间其他四名被告人任团队经理或高级团队经理。该营业部经营期间,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传单、组织活动等方式,进行公司理财项目宣传,吸收社会资金,并向投资者许诺高额回报。 经审计,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任该营业部团队经理、部门经理,该营业部向1117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 561120000 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09434355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向269人、273人、110人和136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2720000元、104490000元、85010000元和65420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8579971.66元、26023520元、16111256.67元和 11899371.67元。 五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三年至六年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其他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至 4 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