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支付抚养费应付违约金是否有效?
双方离婚时,订立了以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另一方如果不按时支付抚养费,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问题在于,如果另一方没有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是不是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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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8月相识,于1992年3月30日在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2月14日生育儿子秦某,2003年1月25日生育女儿秦某思。儿女出生之后,被告既不分担家庭的生活负担,也有意回避做父亲的责任,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8月20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20号之前支付1000元子女抚养费给原告;30000元的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如果被告不能及时按照约定数额支付相应款项,需向原告支付30000元违约金。离婚之后,被告仍然不履行父亲的责任,曾经在不恰当的时间去探望正在上中学的女儿,以不恰当的方式伤害过女儿对父亲的亲情。被告再婚建立了新的家庭,但是截止至2020年3月,被告从未支付过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被告仅在2020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己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观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2006年8月20日,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承担30000元债务以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应由被告承担的30000元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