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我们需要专门立法吗?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从旅行平台、电商平台、打车软件到外卖平台,不少互联网企业,都曾被曝光利用大数据杀熟。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一时间大家欢欣鼓舞。
大数据杀熟,是指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自身积累或来自于第三方的用户信息加以分类和处理,并对其中使用次数较多、对价格不敏感的客户实施加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差别化价格策略。当大家都在议论我国终于要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的时候,我觉得反而应该反思一句:我们需要为"大数据杀熟"专门立法吗?
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一遇到社会问题就会评论一句,我国的立法落后,对这种事情都没规定。然而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几乎涵盖所有的法律体系,如果问一句中国到底有多少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人能够顺利回答。
很多年前,在一场辩论赛中,双方辩题为"是否应当立法保护藏羚羊",抽到反方的队伍都愁眉不展,认为这个怎么去辩论,找不到任何理由说不该保护藏羚羊啊。后面找到了很好的突破口赢得了比赛。立论点落脚在了,我们已经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还需要专门为藏羚羊立法?
我们很多时候习惯于最直接的方式去看待法律规制的问题。今天遇到了"大数据杀熟",就认为需要为大数据杀熟立法。这种在立法中寻求特效药的方式,是一种极端朴素的法律思维,希望法律变成"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简单宣传语。而现实的社会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的规范也分为原则、规则、罚则的不同体例。
当我们对某种社会现象、经济现象存在厌恶时,感慨法律没有规定此类事情时,首先应当冷静思考一下原有的法律体系中有什么样的规定能够适用于调整这样的事情,然后再看看是否足够。
"大数据杀熟"所体现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商家的信息滥用,对社会公平的一种破坏,甚至是对"童叟无欺"的传统道德的背离,在我国的立法上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虽然法律中可能没有考虑到有一天会出现商家还能这样区分和利用消费者心理,但是对这种交易本身的公平要求却始终存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规定都能够用于调整大数据杀熟。在一些特殊领域里,这类规定还有很多,比如 2020年10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因此,"大数据杀熟"作为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即使没有今天所说的新立法,大家仍然可以勇敢地说不,我们的法律早就已经支持消费者主张权利。
即便新闻中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也没有直接的大数据杀熟的表述。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建设完成的今天,不要再动不动就说,我国法律不健全,这些都没有规定。回到法律问题的本质,我们的规定都能够给出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