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竞品与商业诋毁
竞品 原告是一家2010年6月成立的HR SaaS技术服务供应商。其享有相关软件著作权的"TPSourcing软件产品"可实现简历的一站式检索、发布,已于2017年8月通过ISO27001安全体系认证。 被告MOS公司、MOS-VIE公司和原告是同业竞争关系。MOS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庭审中自述其主营业务为提供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 MOS-VIE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庭审中自述其是MOS公司为便于融资而设立的VIE结构,本身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就提供移动网络招聘技术服务而言,TP公司已与MOS公司、MOS-VIE公司形成了分流客户群体、彼此争夺交易机会的市场竞争格局,即构成了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戴某,是MOS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兼任MOS-VIE公司董事(以下简称"COO")。
一个外企客户、一封Email
2016年6月21日,某外企与MOS-VIE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MOS-VIE公司为客户提供基于微信平台的移动社交招聘方案的技术服务。 具体内容涉及微信端职位发布、微信端简历申请、职位转发追踪等功能; 服务费约为两万/年; 服务期为1年,即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2017年5月12日,MOS-VIE公司和该外企合同还未到期时,MOS公司提前一个多月和客户沟通续约事宜并且开具发票,双方以续费方式实际继续履行合同。
2017年6月、7月间,该外企和TP公司开始磋商涉案项目,即由TP公司为其开发、搭建包括微信平台在内的系列招聘软件。
2017年8月29日,该外企员工向TP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涉案项目已经通过HRIT的风险评估,将启动采购流程。
2017年9月11日,该外企向TP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涉案项目已进入采购谈判阶段,提出某外企方面的修改意见。
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27日,TP公司将相关合同文本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该外企。 2017月9月19日,COO向该外企合规组发送了一封Email,即被控诋毁邮件,内容简要总结下来就是:TP公司的产品是 简历恶意抓取软件 ; TP软件是 以非法方式侵入各大招聘网站,采用爬虫技术,在未经允许情况下窃取、存储、处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 ; 这种不当行为 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 ,包括"A.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刑法条文 )……B.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C.侵犯版权……D.违约……"。
法院后来对被告发送这封Email的目的评价道:
……为进一步渲染TP公司所运用技术(可能)违法的严重程度,强化并蔓延某外企因担心交易合法性及安全性而产生的恐慌情绪,还在被控诋毁邮件的后一部分内容,刻意引用了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以求达到阻止潜在交易达成之目的。
从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来看,这封Email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2017年9月20日、9月21日两天,原告工作人员还在和该外企人员C某微信交流业务合作方面的内容,培训、日常工作安排等等。
2017年9月25日,C某发送邮件给原告,称公司接到报告说你们是非法供应商,这会影响我们后续的采购决定, 希望你们在今天之内回复我们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问题、侵犯版权问题、违约问题"的顾虑 。
TP公司收到邮件后,出具《客户声明》澄清事实,并先后向前者出具《TP微信平台技术信息解释》《承诺书》《TP微信技术方案介绍-某外企招聘官网职位同步》及相关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就TP公司权利软件相关技术的运行原理、安全性及合法性反复、多次地予以解释、说明。但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客户。
TP公司在诉讼期间还提到为了消除客户顾虑,公司对权利软件进行深度调整与修改,舍弃了部分核心功能,以满足相关客户本无必要的风险抑制需求。我个人对这部分非常感兴趣,可惜判决书中看不到具体舍弃了什么核心功能,为什么原告会认为舍弃这些功能会抑制风险。
一个诉讼、一篇公众号声明 TP公司认为MOS公司、COO及MOS-VIE公司的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严重干扰其正常经营,损害其商誉,已经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1日,徐汇法院立案受理TP公司诉MOS公司、COO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诉讼期间,TP公司申请追加MOS-VIE公司为被告并获准。 2017年11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在官网发布《律师声明》,在信函中直接点名是MOS公司、COO发送的实名诽谤信,并称已对此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13日,该外企电话通知原告方暂时取消合作。 2017年11月20日,COO在MOS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创始人声明》,即被控诋毁声明,对原告方11月11日的律师声明进行回应,并从自己的视角解读事件,内容主要是:发送Email是因为我们和该客户还在技术服务合同期内,基于供应商守则的要求报告了这一合规风险。(法院审查后认为供应商守则并没有这项要求。) Email的内容是指出TP公司产品中"一键检索全网简历(或者叫"sourcing")"的功能是非法爬取各大招聘网站的简历数据,会引起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 客户意识到合规问题后自然会打消和TP公司合作的念头,于是TP公司就起诉我商业诋毁。 我是不是诋毁,关键看TP公司到底有没有各大招聘网站给它的访问数据库的授权,请TP公司拿出授权书、自证清白。
此外,他还在声明里介绍了中国的诉讼机制,表达的核心意思就是原告起诉是因为"不起诉就等于默认自己有问题"。
2017年11月21日,COO和MO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为"招聘/HR第三方创始人/ceo/vp交流"的微信聊天群中多次发送上述声明的链接。
这期间,有部分收到被控诋毁声明的客户就这篇文章,专门向TP公司询问原委。
2017年11月22日,被告MOS-VIE公司与某外企签订《服务协议》 ,约定由MOS-VIE公司为某外企提供微信端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
判决与执行 2018年10月12日,徐汇法院作出(2017)沪0104民初2703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MO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商业诋毁行为; MO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某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MOS公司、MOS-VIE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外企发出声明函,消除影响; MO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38万元,MOS-VIE公司在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MOS公司和MOS-VIE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4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73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MOS公司和MOS-VIE公司一直没有执行判决。2019年7月22日,法院对两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个人推测被告方收到限消令后应该是履行了判决,因为后续除了有一份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的、未公开内容的执行裁定书,就再也没有其他文件了。
回顾整个过程,被告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还是要看COO在Email和微信公众号文章《创始人声明》中发表的言论有没有事实依据,也就是他说的原告产品是恶意软件,原告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入侵招聘网站并获取个人信息资源,是否有证据支持。
明天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