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别于200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11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两份养老保险政策,在农村和城镇进行养老保险试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社保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的逻辑上是一致的。经过试点实践,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正式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如下: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二、参保人员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这部分目前比例很小,而且在很多地方,基本是不存在。 3、政府补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集体、政府三方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五、养老金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标准)。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2009年)或城居保制度(2011年)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七、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保险随户籍地走)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八、社会化服务 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