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目的是营利,营利不仅有赖于公司对外业务的开展,更需要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科学,而同时,公司风险的整体把控对于公司设立目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对此,笔者将以问答形成粗略呈现。 1、问:非上市公司设立,股权结构如何设计? 答:股权设计的前提,需要了解各股东的诉求,在各股东之间形成平衡。通常来说,涉及法律规定的关键持股比例,如持股比例50%以上(不含本数)、持股比例2/3,上述股权比例涉及股东会表决权问题,表决的内容可以是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可以是一般事项的表决(50%以上表决权通过)。股权结构合理设计,可以提高前期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设置。 2、问:非上市公司,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答:这是一个很系统的问题,原则上,需要从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合作协议等开始设计。这里我就讲重点:(1)、持股比例;(2)、法定代表人与公章的控制;(3)、财务大权的归属。至于如何做到,这是一个深度问题,这里不进行展开,后续会以专题形式阐述。 3、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得超出出资额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公司法规定的,如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那怎么根本上规避股东对公司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答:如标题所言,一篇三问,事不过三,留待后续更新[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