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存取登记来源和用途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该办法是否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相矛盾呢? 一、登记来源和用途只限大额现金。该办法的原文规定如下:"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根据办法原文,不足5万元的现金存取是不受影响的,那么这个比重有多大?根据央行最新回应的统计数据,单笔不足5万元的现金业务占到全部现金业务的98%,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现金业务不受影响。 二、登记来源和用途的起因和目的。该办法由央行反洗钱部门起草,目的是遏制洗钱犯罪。电子化的交易央行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中心可以实现追踪,但经过现金存取后,追踪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央行、公安都很难通过技术手段确认。甚至洗钱犯罪衍生出一种专业的洗钱手法,我们成为"伪现金",即柜面取出大额现金后,立即又存入他人账户,资金的流向就彻底断开了。 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自愿和自由并不等同于不受监管。如电诈骗取的钱被反诈中心发现紧急冻结后,犯罪分子到银行表明取款自由,这时取款就不那么自由了。我们合法的现金存取受不受监管呢?同样也受,即将执行的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就提出了刚刚我们讲到的监管措施。 四、大额现金管理其实一直都存在。 央行之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就包含: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也就是说,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商业银行一直都需要报送到反洗钱监测中心,只不过这次的办法升级了,不仅仅是报告发生了大额现金业务,还要问一问储户,大额现金的来源和用途。 五、两者之间互补矛盾,互为前提。 无论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还是登记来源和用途,都是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一定要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通道和工具。为了我们共同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经济金融大环境,应当配合大额现金的登记来源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