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分红4.2亿,2.6亿被没收,近亿税款怎么收?",陶虹作为张庭传销公司股东,她将如何担责? 近日,张庭夫妇涉嫌传销事件持续发酵,而演员陶虹也身陷舆论漩涡。4月21日,对于此事,官方回应:正在调查中。这一回应从侧面印证了陶虹确实与此事有关。根据权威信源显示,陶虹从张庭夫妇经营的达尔威公司5年分红4.2亿,其中后3年2.6亿分红是达尔威处于传销阶段的分红,目前陶虹已要求从这家传销公司退股。那么,陶虹现在退股,就能相安无事吗?她在传销阶段所获得的分红应该如何处置?她本人又该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于此事件,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毕兵律师认为:目前,该公司已经被确定为属于传销公司,且已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而陶虹作为该传销公司的股东,当然不可能做到相安无事。且目前已确定其在该公司后三年的2.6亿分红属于传销违法所得,应该会被没收。而陶虹本人属于该公司的董事,其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除非其本人可以证明自己只是挂名,站个台,否则陶虹本人也可能会被认为涉嫌参与传销活动,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值得探讨研究。 一、陶虹3年2.6亿分红为何要被没收? 根据目前所得消息称:在此事件中,陶虹5年来从达尔威公司所分红的4.5亿元,其中后3年的2.6亿元是该公司传销阶段的分红,属于违法所得,不是公司正常运营阶段的分红,当然会被没收。国务院颁布的禁止条例有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陶虹参与了该公司的传销活动,她将受到何种处罚? 陶虹作为一名涉及传销活动公司的股东,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陶虹是否对于该公司进行的传销活动属于知情状态,在公司组织传销活动期间她有没有参与管理活动,比如:是否参加管理层会议,是否签署文件等。如果陶虹经执法部门调查参与了这些活动,那么其需要面临行政处罚,不仅要被没收分红,还将被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若陶虹只是为该公司站台,她将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陶虹只是该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无股东之实,仅仅是该公司的产品代言人,为该公司的产品代言、站台。也就是说作为一般的代言人,那么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张帅帅、毕兵律师认为:如果陶虹为该公司做过商业宣传,但实际上未使用过相关商品,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推荐的。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有消费者起诉,她需要与达尔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在行政责任方面,同理为这家公司做过商业宣传的明星们,也面临着没收违法代言所得收入,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后果。 法律依据:《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做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六十一条等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或对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或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四、陶虹从达尔威公司分得的4.2亿是否存在偷逃个税的情形? 1.如果4.2亿分给了陶虹个人,达尔威公司也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那么陶虹可能不存在偷逃个税的情形,她本人的税前分红也就是5.25亿,公司代扣代缴陶虹个人所得税1.05亿。如果达尔威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就意味着陶虹的税前收入是4.2亿,针对该收入需要按照分红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万。 2.如果该4.2亿分红是通过向陶虹控股的公司发放的,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话控股公司也不需要纳税。当控股公司再次向陶虹分红时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法人取得的分红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关法律汇编由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帅帅、田阿龙(助理律师)和薛莹格(实习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