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我掌握的法学知识和分析能力,我觉着如果判处吴亦凡罪名成立可能还是比较难。具体理由: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强奸类犯罪,如果该名女性体内检测出吴某凡的精子类生物检材才是铁证如山的证据。这个女性体内是否有精子类生物检材决定了强奸罪名是否成立的60依据,其他再比如考虑是否有暴力手段、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占30决定是否成立但是,据网上零零碎碎的信息总结后来看,所有的女性都是事后很长时间,有的人隔一年之后才报警。那么这个女性体内精子的生物检材已经早就灭失,所有也就失去最有力能指控吴某凡犯有强奸罪名成立证据。当然,目前来看,还不知道朝阳警方究竟掌握了什么有力证据才将吴某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但是我猜肯定在精子生物检材方面的最有力的证据目前肯定是缺失的。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的排他性来看,无非朝阳警方掌握的证据不外乎,微信聊天记录、强奸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或者该女性在被强奸过程中偷偷的进行了事发过程的录音等等。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成为直接指正吴某凡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所以如果说一定要判处吴某凡犯有强奸罪名成立的话,多半会出现除非类似之前相亲后发生车震,后判处强奸罪那个案子一样,属于冤假错案。因为车震那个案子仅仅只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所以,如果属于车震强奸的话,至少车内发生过打斗的痕迹,那个案子里面好像公安在侦查时并未获取该有力证据。而车震案获取的这些证据根本不能成为判处罪名成立的有力证据。因此综述,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个人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认为,如果指控吴某凡犯有强奸罪名成立的话,估计有些难度。
这么短的时间,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看来吴亦凡所犯罪行不轻!这个加拿大人渣的小命儿难保了!最低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作为一个从事刑事实务的法律人给大家分析一下这里面的门门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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