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破产重整,沪深交易所发布新规!
1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引》),并就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11日。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已为您圈好重点:
1、原则上要求重整期间不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停牌。
2、上交所规定股份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的,要求聘请财务顾问,就价格的合理性、定价依据等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深交所规定,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80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3、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锁定12个月。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不少涉及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
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启动了整合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工作,并同步起草了《指引》。其中,《指引》尤其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
具体来看,《指引》主要通过规范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网络投票方式及律师事务所意见等,保证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防范忽悠式重整,《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在申请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应当披露的内容,并要求自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承诺履行等事项。
对于申请重整的披露,要求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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