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
税担保人。
不依法确认纳
税担保行为。
试论纳
税担保制度完善。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
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因纳
税担保而应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
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
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
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
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纳
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担保税额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变卖的强制措施。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
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依法确认纳
税担保行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
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但从实践的运行来看,纳税担保并未得到完全的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十一、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但从实践的运行来看,纳税担保并未得到完全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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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