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么大的仇恨吗?如果是真正的发生踩死人的事件了,判什么刑,肯定是要追究肇事者法律严惩的刑种。 为什么要故意踩死一个人?有仇吗? 从古至今,就目前为止,还没发现一千个人同时去踩死一个人。只有同一块地,同一个繁华路段有可能一千个人,甚至有更多的人踩过那块地板砖,水泥地,那个舞台!但不是同时,而是时间不在一个点,是分开分期分批。 就是没听说过一千个人同时踩死一个人。一个人占据的位置,周围最多能接近那个人的不会超过十五个,如果挨着接触身体,肢体接触最多不超过六七个。除非有组织的行为,几千人排队每个人都去踩,要嘛死者罪大恶极,要嘛是恐怖组织毫无人性,这两种情况都不好去判断踩死人的刑事责任!时间地点,环境,参与的人,够复杂了。 这种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在法律健全的环境下,如果一千个人都去踩了,一千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分轻重缓急,查明原因,首先处理制造这一惨剧的组织者,责任人,罪魁祸首! 我个人认为如果一千个人故意把一个人踩死,这一千个人不会被判刊,因为这个被踩死的人不可能是一个正常的人,他可能是一个大恶人也就是是一个千夫所指的人是一个该死的人! 口头警告n次,通报批评n次,组织者检查n次,年度奖金取消。还想咋滴? 你先想想如何保证这一千个人不把组织者供出来吧?要是真的以为能靠法不责众糊弄事,国家怎么扫黑除恶?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千人徒刑。首犯执行死刑。其他根据罪刑的轻重判处不同的刑罚。 一千个人判同一种罪:故意伤人至死罪。 二十几年前见过类似的事情,那是九十年代中期,我们男生宿舍楼经常丢失衣服,有次晚上小偷被发现了,一个附近的民工,好多男生冲出来,把小偷堵在楼梯口,拳打脚踢,学生会干部踢得最凶,然后把小偷扭送派出所(我们校园内有一个正规的派出所),后来听说路上小偷就因喉管破裂而亡,无法追究谁的责任,太多人一拥而上参与了。我们宿舍比较穷,没啥好衣服被人偷,所以就没人参与了!每每想起这事,总觉得不太舒服,不至于此呀…… "故意"很模糊的,比如前些年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属于意外,就无法从踩踏人去定性追究,就会牵扯到相应的责任人;若这若干人,没有组织没有领头人,去完全导致一人事故,且每个人致害程度相似也是很难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