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安声称章子怡汪峰已离婚,章子怡亲自辟谣 12月22日,歌手黄安在微博发文,称根据朱叔爆料 ,章子怡汪峰已经离婚,并称"难道,这才是2021年的压轴大戏?" 章子怡随即在微博亲自辟谣称以上消息是假的,并称考虑采取法律手段。 目前,黄安微博因违反社区公约,已经被禁言。 黄安随后声明,自己的料也是从别人那里获取,自己也只是个吃瓜群众而已。 二、诽谤行为解析 明星的私生活除了引发公众的好奇心,也是不少媒体的收入来源。明星相较于普通群众,对于涉及私生活报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但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容忍他人虚构事实。 1、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网络报道,且爆料人和被爆料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引起较高的关注,因此,不仅可以适用本条,还可以达到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民事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对此,章子怡方可以侵权为由,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包括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合理损失等。 3、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黄安和章子怡、汪峰本人的影响力,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估计就是一会的事。尽管章子怡已经在较快速度内澄清,但也挡不住三人自带的影响力。 当然,由于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如果章子怡汪峰并不要求立案,则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处理,毕竟司法资源有限。以之前的华东理工大学女学生偷耳机为例,在经学校调解,当事人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女学生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甚至连行政处罚也没有。 顺便搜了下,汪峰老师12月底有演唱会。这次,汪峰老师终于凭借自己的新闻上了头条,弥补了在这之前被李靓蕾女士、薇娅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错失的提前宣传的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