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猥亵女童案的案犯被判处五年刑期的消息引起了众怒,的确,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上,人们都无法接受。 对猥亵女童这样的变态狂自古以来不仅受到道德上的严厉谴责,更是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清朝时期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最后他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呢? 嘉庆16年,发生了一件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件,作案者名叫张良壁,安徽徽州人。据史载:其容貌竟鬓,眉皓白,宛若三四十岁。此人从嘉庆元年即1796年作案16起,受害女童16人,其中11人毙命,1人成残疾。他是如何猥亵女童的呢?史载:用银管插其阴,恣吸精髓,女童犹未死,抱送还其家,或数日,或十数日殒命。 嘉庆16年即1812年他再次作案时,门没有关严,被他曾经诱拐但幸运逃脱的一女童发现,随即告诉其父,事情败露被抓。据其交代,他在50多岁时得到了一本邪书,书中记载了如何令人返老还童,就是以女童为引子,每年恣吸其精髓,则会容颜永驻。为此,他常诱拐女童到家,先用迷药将其迷倒,再拿工具吸食作为大补之用。 此案爆发震惊社会,安徽巡抚钱楷亲自审理,判处张良壁斩立决,卷宗上报到刑部,刑部又呈送到嘉庆的龙案上,在了解到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嘉庆认为判处斩立决不足以平民愤,龙笔一挥,改判张良壁凌迟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