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男子偷窥女士洗澡坠亡,家属索赔88。9万,法院判了
常言道男女有别,这句话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字面意思;虽说提倡男女平等,但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男女之间都有一定的差距,不同的人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也各有不同。
就好比合租这件事。在理想观念中人都想拥有私人空间,但是经济条件上面却不允许,苦于经济压力,多数人还是会选择一起合租,社会上的合租可跟大学时期的室友没法比,千奇百怪的人可多了去。
若是每个人能够守住道德底线,合租倒也不是太过于小题大做的一件事,可连基本的道德观念都守不住,爆发矛盾也是常有的事。
浙江温州就发生一件事,一男子疑似偷窥女室友洗澡,不幸坠亡。原本"偷窥"这件事就饱受道德批判,可坠亡之后家属索赔88.9万,更是引起了一番热议。
温州某小区1802室(18楼)一共有七间房,其中李明(化名)、李明的哥哥各自租住了一间,陈光、熊丽(化名)这一对情侣也租住了一间房,他们毕竟是小两口,为了保证一些隐私租住的房间外自带一个卫生间。
不过这个卫生间是被一堵墙强行分隔开来的,对面就是其余的承租人共同的卫生间,卫生间最上方为悬空。
虽然有一墙之隔,但隔音的效果并不理想,对面上个厕所、洗个澡的声音都能被对方听见,加上最上方的是悬空的,难免会有人利用这点偷窥对面,这一道缝也成了人性道德最后的底线。
2019年7月20日凌晨,熊丽下班回家,她工作了一天已经相当疲惫,本想着洗个澡就睡觉,却没想到这一个澡给她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熊丽进入卫生间,打开了热水器冲洗身体,水声砸在地上滋啦地响,她也没听清对面卫生间是否有人,但是总感觉有哪里不对劲,回头一看,卫生间悬空的缝隙中有一双眼睛,被发现之后那人立马离开了。
熊丽喊来了男友陈光,他走出来时看到李明从对面的卫生间急匆匆地走出来,并锁上了房门,这可疑的举动让陈光觉得他就是偷窥女友的人。
陈光十分生气想要教训一下他,李明应该是觉得理亏一直都没有开门,不管陈光和熊丽在外面骂得有多难听,他始终都没有打开门。
陈光这下确定李明就是偷窥的人,他势必要好好教训一下他,陈光又叫来了几个朋友,可不管怎么捣鼓就是打不开门,陈光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警方也在门外进行了劝说,可房间里面还是没有动静。
警方的侦查力比陈光他们要敏锐得多,叫了这么久就算再理亏的人也会说上一两句话,里面却死气沉沉,警方怀疑李明可能出事了,立刻打开了门,房间里面并没有李明的身影,往窗户外面一看,他已经坠楼了。
这个高度下坠,李明难有生还的可能性,虽然紧急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急救医生赶到现场时,李明已经死亡了。
李明到底是想要爬窗逃离,还是承受不住压力选择自尽,这点难以推断。
但李明的死亡已经成了事实,这点无可辩驳,李明的家人认为是陈光、熊丽等人在外面进行辱骂、敲打的行为让李明坠了楼,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对情侣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8.9万元。
陈光和熊丽的经济条件也不是特别好,要不然也不会同他人合租,这笔钱他们根本就拿不出来,就算拿得出来,他们也不会因为这件事进行赔偿。
要想达成赔偿的条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在本案中,主要考究,陈光、熊丽的叫门行为是否属于"加害",主观意志上是否有无过错,一旦构成,将会存在因果关系,陈光、熊丽也理当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正常人的角度来讲,女友被他人"偷窥",第一反应自然是要问个明白,陈光和熊丽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并没有不妥之处。也不能严苛地认为陈光、熊丽需要提前预见他的坠楼行为。
李明的坠楼属于不可预估性,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当中,陈光、熊丽等人的行为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并不复杂,却将道德推向了制高点,从而也引发了舆论。